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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