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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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
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
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
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
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 2014 年1月17 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
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ˆ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ˆ ˆ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
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
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
会公告﹝2010 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
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ˆ ˆ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
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
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主体资格
第一节ˆˆˆ 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
第三条ˆ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
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
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的查验内容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
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
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
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用作
出资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
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决议文件的内容、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按照折股方案的要求整体变更
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六)股份公司设立过程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是否仍存在纠纷
或潜在法律风险。
第四条ˆ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时所有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财务报
告等有关资料,走访发起人,以查验各发起人的人数、资格、出资比例等是否合法合规,
具体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资格等是否合法合规;
(二)发起人协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法律风险;
(三)是否存在与首发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协议安排,相关各方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或整改措
施。
第五条ˆ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政府部门批准证书,
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以查验发行人的存续状况,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现在持有的营业执照、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维持发行人存续所必要的证照是否
有效,是否存在被撤销、被吊销或到期无法延续的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经营中止、停业整顿的情况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以及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和
清算的情形。
第二节ˆˆˆ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第六条ˆ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工商登记文件、政
府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股东出资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交易记录等资料,走访相关
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股东,以查验发行人股东的历史出资情况,具体查验以下内容:
(一)股东是否合法拥有以出资资产进行出资的权利,是否将设有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
的资产用作出资,出资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潜在纠纷;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出资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
资金等情况;
(三)货币出资的比例是否合法合规;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出资资产的权属转移手
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过资产评估及其他必须的法律程序;
(四)出资需要获得政府相关部门事先批准、认定的,出资人是否已取得相关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ˆ 建议律师查阅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下简称三会)决议,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
协议、交割资料及支付凭证、工商登记文件,以及发行人的改制方案、人员安置方案等文
件,访谈相关当事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人员,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发
行人历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或分立等)
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动,具体查验的内容包
括:
(一)股权变动是否已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股权变动的内容、方式是否符合三会决议文件所批准的方案;
(三)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得到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此类
批准是否已全部取得;
(四)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改制方案是否经过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审
批;涉及职工利益或职工安置的,改制方案或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发行人是否按照改制方案或职工安置方案完成职工安置工作;涉及到管理层收购或
持股的,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
(五)涉及集体企业改制的,集体产权是否已经相关产权管理部门界定,改制方案是否取得
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六)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手续,此类手续是否已经办理;
(七)股权变动是否得到相关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如需要通知债权人或
予以公告的,相关通知或公告程序的履行情况;
(八)股权变动的原因、背景、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对价支付情况,是否存在代持股权、
信托持股,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股权纠纷的情形;
(九)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是否签署相关的协议;
(十)涉及跨境重组的,在结合境外律师意见基础上,确定重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
合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十一)股权变动相关的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存在瑕疵
的,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相关当事方是否已采取必要的整改或补救措施。
第八条ˆ 如果发行人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建议律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验资报
告、股份托管资料文件,走访相关当事人、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查验内部职工股的设置
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内部职工股是否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对象及方式发行,是否存在与批准
文件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
(二)内部职工股的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内部职工股的历次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内部职工股已经清理的,是否得到了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持股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
门的批准和确认;清理过程是否保护了原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利益,清理是否系内部职工股
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清理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存在未了结的事项。
第三节ˆˆ 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九条ˆ 建议律师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
财务报告,以及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或公证人出具的文书、境外公司章程等,查
验发行人的全体股东是否依法存续并具有合法的持股资格,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境内非自然人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境外非自然人股东的是否有效存续,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行为是否符合自身章程和境外法律的要求;
(二)境内外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三)股东的人数、住所、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是否合法合规;
(四)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人数(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者)是否符合首发监管要求,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相公开发行或交易股票的情况;
(五)发行人境外股东的实际权益由境内主体持有的,境内主体通过境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
准、登记、备案。
第十条ˆ 建议律师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
财务报告、协议文件等方式,确认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查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并查验发行人的控制结构有无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查验方式和内容建议如下:
(一)追溯发行人的全体股东至其最终权益持有主体;
(二)根据相关协议、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亲属关系,以及控制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确定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确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三)在确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实际控制的起始时间点,以及控制权
是否稳定性,控制时间是否符合首发监管要求;
(四)在确定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无实际控制人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
的正常经营和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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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 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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