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12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工伤保险篇 )
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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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劳动争议 12 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工伤保险篇)
【前言】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 HR 反映希望三茅多出一些劳动纠纷之类
的案例汇总。为满足大家的要求,我们从员工招聘到离职过程中总结出了一些
经典的劳动纠纷案例,并给出解析和法规支持。共分三篇,《招聘入职篇》、
《劳动合同篇》、《工伤保险篇》,本期是最后一篇。喜欢本系列的可不要错
过了。
目录
【工伤篇】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
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
【保险篇】
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
工伤篇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一、典型案例
2007 年 5 月,北京某小型铁架加工厂与拾荒者赵、秦二人口头约定了垃圾清理协议。
协议约定赵、秦二人负责清理加工厂车间门口堆放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尾料等),每
日两次,加工厂既不向二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为其支付工资;同时,要求二人必须遵守
加工厂的纪律,不得随意乱走乱逛、偷拿原料。2008 年 6 月,小赵在清理时,不慎从尾料
堆上跌落,加工厂领导得知消息后,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医
院诊断小赵伤及腰椎,日后只能依靠轮椅行走。出院后,小赵被送回了老家。
两个月后,小赵家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在志愿者的帮助下,小赵得到了免费的法律
援助,向加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
认定,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加工厂认为;小赵与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
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所以小赵不算加工厂员工;加工厂
没有指挥小赵在尾料堆上工作,对其受伤一事也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不应认定工伤,也
不应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二)仲裁结果
本案双方仍在不断提供新的补充证据,仲裁委尚未做出仲裁决定。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
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认定为
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吗?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加工厂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小赵作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
公民,显然双方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
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此条件是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专家认为,加工厂与小赵签订的垃圾清理协
议中,明确约定了小赵除每日清理两次指定地点堆放的垃圾外,还应遵守“不得到处闲逛
不得偷拿原料”的劳动纪律,这说明了加工厂的规章制度已对小赵进行了约束,小赵遵守
约定也就是接受了加工厂的劳动管理。
那么小赵是否从事的是加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呢?本案中加工厂持否定态度的理
由貌似非常充分(因为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
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事实上,加工厂所谓的双方没有经济往来,确切地说应该是
双方没有现金、货币的直接往来。通过清理垃圾,小赵从加工厂获得有价值的实物(尾
料),经过变卖,从回收站直接获得基本等于,甚至可能高于该厂卫生清扫人员工资的货
币收入,实际上这就是一种以实物(尾料)替代劳动报酬的形式。因此,小赵清理垃圾,
属于从事加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加工厂以铁架加工为主营业务,其原料和尾料的管理、处理同样是该厂业务的组成部
分。小赵通过清扫生活垃圾、处理尾料堆,保持了加工厂环境的卫生、整洁,其提供的劳
动应属于加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加工厂与小赵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上述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
等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许多加工厂、物业公司都乐于采用类似案例的用工形式,并且一致认为这种用工形式
不但减少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量,还能达到双赢的效果。而实际上,这是一种不规范的
用工管理模式,潜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依法与拾荒者建立
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等两种方式来规范用
工,以减少法律成本支出。
焦点二:如何认定工伤?
正如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所熟知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对工伤
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
或者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案例中,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并接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
调整,由于小赵符合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加工厂在及时将小赵送至医院救治后,应当在30 日
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依法落实工伤待
遇。
四、操作提示
以下列举了部分常会出现的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帮助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者准确判定工伤,及时申报工伤。
1. 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 上下班途中,是指工作地到居住地的直接空间距离。如职工下班后去朋友家吃饭,
再从朋友家回自己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另外,《关于实施〈工伤保险
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 号文件中还提到,“上下班途中”既包括
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还有,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但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信息能有效证明职工
属于酒后驾驶,以及无照驾驶、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伤亡的,均不予认定工伤。
3.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应当指法律规
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或结束工作时间之后,职工在工作场所从事与本
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工作。例如:甲作为钳工,到单位后,在从事清洗
机床的准备工作中受伤,就应认定为工伤。
4. 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
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
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一、典型案例
吕某是某化学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注入工,2007 年 11 月 22 日,在其加注原料时,
右手被机器带入混合池,造成严重烧伤。该化工厂为了保住自己“安全生产模范企业”的
称号,也为了不超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指标规定,避免罚款,
向上级部门隐瞒了吕某的工伤事故。2007 年 12 月 17 日,该厂在支付了吕某 2 万元补偿
费后,与其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8 年 3月,吕某反悔,认为化工厂应当为其申报工伤,并使其享受工伤待遇,不能
解除劳动合同,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化工厂认为,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根据约定支付了吕某的
经济补偿,不应再申报工伤。
(二)仲裁结果
吕某自己进行过工伤认定后,其伤残等级为 7 级,因吕某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化工厂的解除决定无效。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吕某依法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
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应保存好救治医院开具的各项急救费用、诊断单据,以备
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报销之用。另外,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救治
以避免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及治疗费用无法报销。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
害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按用
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均应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仍需治疗的职工转入指定的工
伤治疗机构救治。
4. 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职工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
5.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职工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申领工伤待遇
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补偿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从职工发生工伤的第一时间起,用人单位就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必须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履行义务。为了使各用人单位能够迅速、合法地应对“职工发生工伤”这一突
发状况,避免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程序而承担赔偿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
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应注意做到以下五步: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
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应保存好救治医院开具的各项急救费用、诊断单据,以备
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报销之用。另外,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救治
以避免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及治疗费用无法报销。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
害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按用
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均应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本案中,吕某发生事故,虽然化工厂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但未在30 日内向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如实申报工伤。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30 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日到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
吕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只能由该化工厂全额承担,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无法得到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化工厂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吕某或者吕某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是可以直接向化
工厂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仍需治疗的职工转入指定的工
伤治疗机构救治。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对照
当地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并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
遇;如职工未能认定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医疗期处理。
4. 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职工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
5.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职工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申领工伤待遇,
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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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12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工伤保险篇)【前言】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HR反映希望三茅多出一些劳动纠纷之类的案例汇总。为满足大家的要求,我们从员工招聘到离职过程中总结出了一些经典的劳动纠纷案例,并给出解析和法规支持。共分三篇,《招聘入职篇》、《劳动合同篇》、《工伤保险篇》,本期是最后一篇。喜欢本系列的可不要错过了。目录【工伤篇】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瞒报工伤,得不偿失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保险篇】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务派遣篇】劳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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