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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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
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
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
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
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
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其中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的费用。
第四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前
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
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
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改
房、老旧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或由街道社区托管的,其
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其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
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制定和调整物业公
共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
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
车停放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
服务和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
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
节价,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
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将已购或获赠的专有、专用车位(库)对外出租的,
车位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县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相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分级定价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制定并调整普
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
理区域内汽车停放费及车位(库)租金标准;
(三)负责全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工作;
(四)负责全县普通住宅等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管理;
(五)负责全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作。
各镇(园区)、街道、社区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机构
设立配备工作,引导业主增强主动缴费意识,自觉履行物业
服务合同。对欠缴物业费的可以采取教育、行政、法律手段
催缴。各镇(园区)、街道、社区委员会做好对辖区内物业
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
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监督考核和业绩评定,并将结果及时通
知辖区价格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承诺、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
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结合我县物业服务现状,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综合
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
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
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汽车停放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对建
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库)租金,考虑区域位置、
参考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租金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
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基本服务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物业
服务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内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执行该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补贴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
第七条 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基
准价):达到××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一级标准的,执行
0.50 元/平方米·月。达到××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二级标
准的,执行 0.40 元/平方米·月。达到××普通住宅小区物业
服务三级标准的,执行 0.30 元/平方米·月。
普通带电梯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
达到××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一级标准的,执行 1.10 元/
平方米·月。达到××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二级标准的,执
行 0.80 元/平方米·月。达到××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三级
标准的,执行 0.60 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标准,介于
我县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之间的,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超过
我县物业服务一级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
标准,可实行单独定价。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服务规模、特
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20%,下浮幅度
不限。
本细则生效后,原通过招投标确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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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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