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股权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2025-08-04 0 0 114KB 32 页 10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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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主要内容:
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
非货币财产出资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
未尽出资义务的纠纷及解决;
股东抽逃出资的纠纷及解决;
规范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
名义股东与股权实际享有者之间的纠纷处理;
在存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情形下,如何
保障相关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公
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设立公
司即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
一般来讲,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后一
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发起人自己承担。但是实践中,
上述合同的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该合同是为了
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最终的利益归属,所以如
果按照利益归属标准来确定合同责任主体,将使合同相
对人的利益面临较大风险。为了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
查证义务、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
承担。
具体来讲:其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
立的合同,由于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
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
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即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这表明公司愿意成为合同主体且合同相对人也愿意
接受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此时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符合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故我们规定可以由公司承
担合同责任
其二,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
立合同,由于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设立中的公司,
所以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
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
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明知的,这表明发起
人实质上不是以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合同相对人也
明知公司不是合同主体,故此时不应由成立后的公
司承担合同责任。所以我们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发
起人存在上述情形且相对人非善意时,公司不承担
合同责任,此时合同责任仍由发起人承担。
摘要:

公司股权纠纷的防范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主要内容: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非货币财产出资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未尽出资义务的纠纷及解决;股东抽逃出资的纠纷及解决;规范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名义股东与股权实际享有者之间的纠纷处理;在存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情形下,如何保障相关第三人的利益;一、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设立公司即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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