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青海省邮政条例》等五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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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邮政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11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
定:
一、对《青海省邮政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邮政企业、快
企业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标准化和循环化。”
“智能快件(信包)箱”。
(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
建立邮件、快件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快递有关、快
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应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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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保存连续完整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
不得少于三十日。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
域以及智能快件(信包)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
少于九十日。
快递有关、快
处理场所安装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配备专业
安检员。”
(四)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
限期改正”修改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去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三、对《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摘要:

1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邮政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青海省邮政条例》作出修改(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标准化和循环化。”(二)将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的“信报箱”修改为“智能快件(信包)箱”。(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邮件、快件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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