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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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211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经济工作监督的职责,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依法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
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促
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和依法
行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驻湘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
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1-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
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
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
发展。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党中央、省委经济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
彻落实;
(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
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三)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四)省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省级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重大改革的出台和执
行;
(六)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
(七)全省和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
(八)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九)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十)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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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方金融工作;
(十二)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制定监督工作要点和工作
计划时,应当聚焦省委经济工作重要部署安排,聚焦本省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中长期规划纲要确定的
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统筹安排经济工作监督项目。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
、省委常委会研究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
草案初步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六、初步审查阶段,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
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开展专项审查,出专项审查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或者受邀参加省人民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相关会议发表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时,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需
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情况介绍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
大会专门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省人民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
-3-
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
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和任务完成情况、省人民代
表大会决议和审查结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工作任务以及相应的主要政策、
施的编制依考虑作出说明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
(三)关于一年度省级预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说明
本年度省级预算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八、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
主要目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
合党中央关于加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
战略部署,合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合中央和省委经济
工作会议精神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
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重点任务和重大工项目应当合经济社
会发展条件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合五年规
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有于推动经济实质的有效提升和量
的合理增长;
(四)主要政策取向施安排应当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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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的职责,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促进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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