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2025-06-17 2 0 26KB 7 页 10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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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7 4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2 11
23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科学
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修正)
一条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活,
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科技自立自强中的作用,普及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创新型内蒙古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
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是中
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
和纽带,是科学技术普及的主要社会力量,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
展的重要力量。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自治区、盟市、旗县(市、)
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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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科协围内
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科协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科协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
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战
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
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坚定不
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
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自觉
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
第五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依法建立科协及其独立办
事机构。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
和具备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等可以根据需要建立
科协基层组织。
第六条 各级科协由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
技术及其相关科学学会、研究会、协会(以下通称学会)和下一级
科协及科协基层组织组
第七条 科协委员会由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7年4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科技自立自强中的作用,普及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创新型内蒙古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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