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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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立与管理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五章 从业人员
第六章 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第七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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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实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
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学前教育与
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
岁至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简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托育服务,是指由幼儿园托班、托育机构以及社
区托育点等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
第三条 本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普惠多元、安全优质、方便可及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
律,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幼有善育。
第四条 本市实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规划、一体实
施、一体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
本市普及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支持和
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构建
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发展托育服务,以家庭照护为基础,通过开设幼儿园托
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
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
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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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为适龄儿童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家庭照
护的支持与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重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
目予以推进。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
展。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推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
任,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资源,促进学前
教育与托育服务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学前
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与
托育服务发展,落实相关政策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与托育
服务工作,牵头推进学前教育与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发
展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责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区教
部门具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和
指导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点的卫生
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制定相关
标准、规范,法开展传染病防治水卫生等监督检查
政、规划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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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市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应管理等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
的相关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
的责任,学家庭知识,接受科学育儿指导,创造良好家庭
环境,科学开展家庭照护和教育。
第八条 工会、共义青妇女联合会、残疾
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
作,支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
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应当协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学前
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儿童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法履行抚养与教育责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
,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
第九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行
标准和规范、参与服务质量评估、开展从业人员培训等方
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律,推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规范健
康发展。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体应当广泛开展公益
宣传导科学育儿理营造尊重、关心、护儿童的社会
,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开展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相关基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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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应用、行业管理等方域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市加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人才培养、支
持保障、发展经等方的国内、国际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对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人和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人
公共服务资源、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状况因素明确本市
幼儿园及托班建设用地标准、要求以及布局。本市幼儿园及
托班的布局经市规划资源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国
空间规划。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责相关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推进
落实。
第十四条 居住区配建设的幼儿园及托班设施,
使
权。
农村地合规划要求建设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设施,可
使体所有土地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区域内常求配置学前教育与
托育服务设施,学前教育人学位和托育服务人托位按照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
摘要:

1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立与管理第四章保育与教育第五章从业人员第六章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第七章支持与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权2利,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实施,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以及相关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入小学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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