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5-05-14 0 0 16.45KB 6 页 10玖币
侵权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 5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577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 12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
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
正)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中华事诉法律判实
保险合同部分问题
解释如下:
  一条 险中就同的分
险事保险险利保险
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条 险中被保有保
保险保人人退续费
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条 或者人订同时
字或保险险人签字
章的生效人已的,
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或者人代险单签字
章确写的投保表示
据证保险人存百一
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
未作意思生保险人
益人照保担赔险金
符合人民支持条件
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
人有于保六条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
告知解除人民。但
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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