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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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 9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661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 12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
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
正)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中华事诉法律判实
保险合同险部用问
题解释如下:
  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
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
以采口头其他合同
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下列应认险人其订
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定被意投的其
他情形。
  二条 人以保险人撤
险法一款出的的,
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三条 院审同纠,应
保人时是险利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四条 同订人丧险人
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条 同订人根的要
疗服检,张投义务
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险人的体仍以关情
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条 人父履行的人
订立保险合同参照
第三、第第三该合
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七条 以被人或经代
费为人对义务人民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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