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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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8 5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738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 12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
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
正)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中华事诉法律判实
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条 的已但尚理所
记,毁损的受险法
八条的规使被,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条 已向保险提示
义务让人的转向其
者明主张人责为合
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条 人死标的主张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条 院认否构第四
五十危险增加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险标然增加的合同
保险当预合同不构
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五条 人、时向出保
通知出答生保险人
让人照保担赔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条 故发人依第五
定,担为减少失所
必要保险险人产生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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