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解释七则合集

2025-05-14 2 0 44.34KB 39 页 10玖币
侵权投诉
Table of Content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
一、一般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四、附则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
( )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
( )
一、一般规定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四、遗产的处理
五、附则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的解释 ( )
一、一般规定
二、结婚
三、夫妻关系
四、父母子女关系
五、离婚
六、附则
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 )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
度的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
二、关于保证合同
三、关于担保物权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五、附则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
020
最新全文内容 )
民法典司法解释合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
的若干规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 2020
12 1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1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1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 12 29
法释 20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 12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1 次会议通过,自 2021 11
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
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
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
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
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
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
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
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
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
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
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
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
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
行非金钱债务不合约定,对方可以请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
条第一款第一、第二、第三除外情形之一,致使实现合同的,
当事人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
第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
十六的规定。
第十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和第五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
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的规定。
第十四条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无人遗赠,
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
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
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六条民法典施行前,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
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害人保护自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
物等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民法典施行前,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
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民法典施行前,物中抛掷或者上坠落的物
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二百五十四条的规
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
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
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和第五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
当事人主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
持。
第二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又分居满一
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
定。
第二十三条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立有
新遗嘱,其死亡后,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
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出现在民法典施
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
法典施行前知或者当知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日起一年内不行
使的,人民法院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
或者当知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
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由请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当事人对保
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日不满六月,当
事人主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六月的,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持。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自 2021 11 日起施行。
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 2020
12 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1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 12 29
法释 202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020 12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5 次会议通过,自 2021 11
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
判实,制定解释。
第一条产物权的归,以及作产物权登记基础买卖、赠
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依法理。当事人已经在
政诉讼中申请一解决上述民事议,人民法院一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其为
该不产物权的实权利人,请求确其享有物权的,持。
第三条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效后,当事人
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的,当依法理。登记失效不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转让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当依照民法
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买卖产物权的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
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当认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
的 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转让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
价款并取得占有,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
二十五条所善意第三人 的,不予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机构分割共有不产或者产等案件中作出
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裁决,以及人民法院在
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裁定变卖裁定、以物抵债裁定
当认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更、转让或者
的人民法院、机构的法律文
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有物权,但
交付或者不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
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保护物权的,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
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持,但按共有人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的 同等条件 ,合共有份额转让
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共有人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
(一)转让向其他共有人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明行使期间的,
以该期间为准;
摘要:

TableofContent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一、一般规定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四、附则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一、一般规定二、法定继承三、遗嘱继承和遗赠四、遗产的处理五、附则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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