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2025-05-14 0 0 193.8KB 56 页 10玖币
侵权投诉
Table of Contents
目录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
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
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
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
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
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
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
须是单数。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
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
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申请他回避: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始审理;回避事由在
案件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前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
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定不服的,可以在申请议一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止参与本案的作。人民法院对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出复
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三章 审判组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请求
解,提起上诉,申请行。
第五十条 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认或者反诉讼请求,有权提
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
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审理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代表行诉讼。代表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认对方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多在起诉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
法院可以发公告,说明案件情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记。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
定的机关和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节 诉讼理人
第五十七条 诉讼行为能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理人为诉讼。法定理人之
互相推诿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理人可以委托二人作为诉讼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章的委托
书。
第六十条 诉讼理人的权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人民法院,由人
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达意的以外,庭;确因特
殊情况无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十三条 包括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主张,有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主张应当及时供证据。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
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时间等,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六十八条 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据应当保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法定程证证明的法事实和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
据,但有推翻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书应当提交原件。物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难的,可以
提交、照本、节录本。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应当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据,审确定能
作为认定事实的据。
第七十二条 知道案件情的单和个人,都有庭作。有负责人应
当支持证人作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人应当庭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
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技术或者视听等方式作
第七十四条 人因履行庭作证义的交、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
,由诉一方当事人担。当事人申请人作的,由当事人先行付;当事人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的,由人民法院先行付。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合本案的其他据,审确定能作为认
定事实的据。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定。当事人申请
的,由方当事人协确定具备资格的定人;协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七十七条 定人有权定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可以询问当事人、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定意见有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定人有必要庭的,定人应
庭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定人庭作的,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
据;支付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庭,就鉴定人作定意
见或者专业问题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或者现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
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不到的,不影
勘验行。
第八十一条 在据可能灭失或者以难以得的情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程中向人
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全措施
第六章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的十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由人民法院定。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书必须有送达回,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上记明收日期,签
名或者章。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
的同住成年家属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受送达人有诉讼理人的,可以
送交其理人签;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拒绝接收诉讼书的,送达人可以请有
基层组或者所在单代表说明,在送达回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见人签名或者章,诉讼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可以诉讼书留在受
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照、录等方式记录送达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确认其收悉的方
式送达诉讼书,但判书、定书、解书除外。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书有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为送达,或者邮寄
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交。
第九十一条 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必须立交受送达人签,以在送
达回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
公告之起,经六十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据当事人自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上,分
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
行。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解,可以请有和个人协助。被请的单和个人,
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解。
第九十六条 解达成协议,必须方自,不得强迫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
定。
第九十七条 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解书。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
的事实和结果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解书:
第九十九条 达成协议或者解书送达一方反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难以行或者
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定对其财产行保责令
一定行为或者止其作一定行为;当事人有提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
采取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申请保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
摘要:

TableofContents目录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展开>> 收起<<
民事诉讼法.docx

共56页,预览5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玖贝云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玖贝云文库,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相关推荐

分类:法律/法规/法学 价格:10玖币 属性:56 页 大小:193.8KB 格式:DOCX 时间:2025-05-14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56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