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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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规定
2001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10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
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
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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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举证
第⼀条 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
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条 ⼈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
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陈述的于⼰不利的事实,或者对
于⼰不利的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当事⼈⽆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
书⾯材料中,当事⼈明确承认于⼰不利的事实的,适⽤前款规定。
第四条 ⼀⽅当事⼈对于另⼀⽅当事⼈主张的于⼰不利的事实既不承
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肯定或者
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 当事⼈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
的事项外,诉讼代理⼈的⾃认视为当事⼈的⾃认。
当事⼈在场对诉讼代理⼈的⾃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认。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的⾃认,
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效⼒。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认⽽其他共同诉
讼⼈予以否认的,不发⽣⾃认的效⼒。其他共同诉讼⼈既不承认也不
否认,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意见的,视为全体共
同诉讼⼈的⾃认。
第七条 ⼀⽅当事⼈对于另⼀⽅当事⼈主张的于⼰不利的事实有所限
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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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第⼋条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六条第⼀款规定的事实,不适⽤有关⾃认的规定。
⾃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当事⼈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认的,⼈
民法院应当准许:
(⼀)经对⽅当事⼈同意的;
(⼆)⾃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民法院准许当事⼈撤销⾃认的,应当作出⼜头或者书⾯裁定。
第⼗条 下列事实,当事⼈⽆须举证证明:
(⼀)⾃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常⽣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项⾄第五项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反驳的除外;第六
项、第七项事实,当事⼈有相反证据⾜以推翻的除外。
第⼗⼀条 当事⼈向⼈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
需⾃⼰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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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经⼈民法院核对⽆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民法院。原物不宜
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
代品。
⼈民法院在收到当事⼈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
当事⼈到⼈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三条 当事⼈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民法院提供该不动
产的影像资料。
⼈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当事⼈到场进⾏查验。
第⼗四条 电⼦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件:
(⼀)⽹页、博客、微博客等⽹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机短信、电⼦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络应⽤服务的
通信信息;
(三)⽤户注册信息、⾝份认证信息、电⼦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
录⽇志等信息;
(四)⽂档、图⽚、⾳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
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
息。
第⼗五条 当事⼈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
的原始载体。
当事⼈以电⼦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数据的制作者制
作的与原件⼀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
以显⽰、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数据的原件。
摘要: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0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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