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30项重点问题的稽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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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30 项重点问题的稽查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方面:
1. 租金收入——
问题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
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
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
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
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
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
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一条
2. 利息收入——
问题描述:A、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可能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
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入,企业存在不记、少计收入或者未按照合同
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况。
B、未按税法规定准确划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
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
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 其他收入——
问题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
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
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
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
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
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 股息红利收入
问题描述:A、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挂往来账不计、少计收入。
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
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
未进行相应调增。
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 个月
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
总额。
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
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
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 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
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六条
5. 经营业务收入——
问题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
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帐
或干脆置于帐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
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
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
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
等问题。
稽查方法: 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
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
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
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6. 视同销售收入——
问题描述: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
权属用途的,未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
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 非现金资产溢余——
问题描述:企业的非现金资产溢余(如固定资产盘盈),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
入,未按税法规定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
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
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
账价值。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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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30项重点问题的稽查方法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方面:1.租金收入——问题描述:企业提供无形资产、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及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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