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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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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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1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
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15.1条。
1.2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15.2条。
1.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15.3条。
1.4借款利率:见本合同第15.4条。
1.4.1 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人挂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确定,据此
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
率÷360。
1.4.2 贷款发放后遇贷款人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15.4.2条处理。
1.5 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
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1.6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
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任何一个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
料。
2.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
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销的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
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3.1.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16.1条中约定相
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3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16.1条约定的
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
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3.1.4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
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
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
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1.5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
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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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风险。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6.2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
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
执行。
3.4 提款回转
3.4.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
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
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3.4.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
贷款资金。
3.4.3 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1.4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4.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7.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
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
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
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
人同意。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
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
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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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
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
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
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
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
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16.2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
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6.2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用自主
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
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
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有
权随时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6.4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5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
面通知贷款人。
6.6 出现本合同第12.2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
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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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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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编号: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HEILONGJIANGRURALCREDITCOOPERATIVE1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借款第一条借款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15.1条。1.2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15.2条。1.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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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人力资源/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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