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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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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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6 监理人: (监理单位全称) 。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
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
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
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
1.1.3.3 临时工程:施工供水、供电、临时施工用房及设施。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
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24
个 月。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
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的期限。
1.1.6 其他
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
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
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
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
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
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
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
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施工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 其他合同文件 。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
之一。)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
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10.2 款约定的
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 3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
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
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
纸供应计划后 3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
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
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
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
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
3
个工作日内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两 套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
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
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5)其他约定:视具体施工情况由双方约定。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
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
限后的 24 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
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业主代表。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按监理合同约定。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监理合同约定。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
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
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
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
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
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
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
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
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
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
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
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
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
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 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
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
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
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
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
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
工付款之日后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
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
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
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
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
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
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1 、发包人现场质量负责人:
,履行职责: ; 2 、发包人现场计量负责人: ,履行职责:
; 3 、发包人现场人员对现场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考勤工作及监督现场项目总监、项目负责
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等。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除享有《通用条款》规定的权利外,投资控制、质量控制 、
工期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执行。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 3.1.1 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
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
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
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
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
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
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1. 承包人必须完成发包人发出的不明显
增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该部分工作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
2. 保证施工场地绝对安全和整洁。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
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4.1.10 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
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
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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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1.1.2.6监理人:(监理单位全称)。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名:。职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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