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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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83⽇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429
⽇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通过 201451⽇起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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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总则
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
条例。
第⼆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持有⼈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
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
事⼈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
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该地理标志条件的
⾃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
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
⽤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
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
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
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权禁⽌。
第五条 当事⼈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
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
国⼈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的国籍。
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件的公证、认
证⼿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为
外国⼈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负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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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件。商标局、商标
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件向中国境内接收⼈送达。
商标法第⼗⼋条所称外国⼈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
或者营业所的外国⼈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中⽂。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件和证据材料是外
⽂的,应当附送中⽂译⽂;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件
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
回避,当事⼈或者利害关系⼈可以要求其回避:
()是当事⼈或者当事⼈、代理⼈的近亲属的;
()与当事⼈、代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条 以商标法第⼆⼗⼆条规定的数据电⽂⽅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等有关⽂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
提交。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向商标局或者商标
评审委员会提交⽂件或者材料的⽇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为准;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邮戳⽇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
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能够提出实际
邮戳⽇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
业收寄⽇为准;收寄⽇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
收到⽇为准,但是当事⼈能够提出实际收寄⽇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
⽂⽅式提交的,以进⼊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系统的⽇期为
准。
当事⼈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件,应当使⽤给据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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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件,以书⾯⽅式提交的,
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式提
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确
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
外。
第⼗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件,可以通过邮寄、直
接递交、数据电⽂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以数据电⽂⽅式送达当
事⼈的,应当经当事⼈同意。当事⼈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件送达
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送达各种⽂件的⽇期,邮寄的,
以当事⼈收到的邮戳⽇为准;邮戳⽇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件
发出之⽇起满15⽇视为送达当事⼈,但是当事⼈能够证明实际收到⽇
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为准;以数据电⽂⽅式送达的,⾃⽂
件发出之⽇起满15⽇视为送达当事⼈,但是当事⼈能够证明⽂件进⼊
其电⼦系统⽇期的除外。⽂件通过上述⽅式⽆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
告⽅式送达,⾃公告发布之⽇起满30⽇,该⽂件视为送达当事⼈。
第⼗⼀条 下列期间不计⼊商标审查、审理期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件公告送达的期间;
()当事⼈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正⽂件的期间以及因当事⼈更换需要
重新答辩的期间;
()同⽇申请提交使⽤证据及协商、抽签需要的期间;
()需要等待优先权确定的期间;
()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
结果的期间。
第⼗⼆条 除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
期限开始的当⽇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计算的,以期限最
摘要:

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3⽇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14年4⽉29⽇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通过⾃2014年5⽉1⽇起施⾏)1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于服务商标。第三条商标持有⼈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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