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条例
档案管理条例第一条:管理部门一、部门流程件结案后,采稿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经办部门视实际需要存副本。如为特殊文件因业务处理需要,采稿经经办部门保存,应经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同意后妥善保存,档案管理部门以副本归档,原稿用毕后仍应送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换回副本。二、编号原则公司档卷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统一制定管理;各部门自行编定报送档案管理部门。第二条:整理与分类一、文件整理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整理:1.检查文件正本及副件是否完整,如有短缺,应即追查收入。2.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管理部门主管之签认。3.文件之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主管部门补办。4.与本案无关之...
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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