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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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
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
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
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
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
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
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
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
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
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为名义股东而实际出资人为由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向实际出资人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情形一的,合同无效:(一)一
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国家利益(二)通,损国家、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
让人的,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合下情形的,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有权:
(一)让人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
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让人照前款规定取得动产或者动产有权的,原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摘要: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简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  (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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