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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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2016 年版)
第一章 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
范)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
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
范)
5.4.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计
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
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
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
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
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4.14.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省住宅
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1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
范)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光、通风、日照、
排水及安全防采取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排水及安全防措施。住宅建
筑规范)(省住宅
设计标准)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库内道严禁将宽车道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于 2.20m。车位净高不应于 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电)梯间进行
然 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车库净高不应于 2.OOm。(住宅建筑规范)
4.14.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省住宅设计标
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省住宅设计标准)
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5.1.2 的规定。(省住宅设计
标准)
5.1.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中建筑气候区划图江苏省划为气候区
城市 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
日照时h23
有效日照时间h) 816
日照时间计点 底台面(室内地面 0.90 m 高外墙位置)
注:1 中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 A 节A.0.1 条的规定;
 2 建的项目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不应大寒照1
时的标准。“旧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定。
5.2.2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5.2.2 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 5.2.2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地面积比值Ac/Ad
光气候
光气候
光气候
光气候
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
1 1.1 1/7 1.1/7
梯间、卫生
间、
0.5 0.55 1/12 1.1/12
5.4.2空气声计隔声,分户楼板不应于 40dB(分隔住宅和居住用空间
楼板不应 55 dB),外窗不应 30 dB,户门不应于 25dB
5.4.3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为 50 dB
允许噪声A)为 40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4楼板的计标准化撞击压级不应于 75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6水、电、气管线穿过楼板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省住
宅设计标准)
5.4.7管道、水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风机应采取减
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6.2.1住宅能设计的规定性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积比各部
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系数等。(省住宅设计标准)
6.3.1性能性标应、空耗指标作为制标准。(省住宅设计标准)
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浓度应符合5.5.1 的规定。(省住宅设计
标准)
 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
污染物名称 浓度
摘要: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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