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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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2016 年版)
第一章 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
范)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
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
范)
5.4.5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计
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
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并
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
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
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4.14.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省住宅
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14.4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
范)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
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建
筑规范)(省住宅
设计标准)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 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2.OO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
然 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 2.OOm。(住宅建筑规范)
4.14.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省住宅设计标
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省住宅设计标准)
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1.2 的规定。(省住宅设计
标准)
表5.1.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江苏省划为Ⅱ、Ⅲ气候区
大城市 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日照时数(h)≥2≥3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面 0.90 m 高的外墙位置)
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 A 节第A.0.1 条的规定;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
时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2.2 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表5.2.2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
光气候
Ⅲ区
光气候
Ⅳ区
光气候
Ⅲ区
光气候
Ⅳ区
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
1 1.1 1/7 1.1/7
楼梯间、卫生
间、走道
0.5 0.55 1/12 1.1/12
5.4.2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 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
的楼板不应小于 55 dB),外窗不应小于 30 dB,户门不应小于 25dB。
5.4.3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 50 dB;
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 40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4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6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省住
宅设计标准)
5.4.7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
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6.2.1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
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省住宅设计标准)
6.3.1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省住宅设计标准)
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 的规定。(省住宅设计
标准)
表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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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第一章设计总则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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