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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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3 4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3 号公布 自 2023 5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特
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质
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落实
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
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章 锅炉
第四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主
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
好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
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锅炉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锅
生产等否决建议,锅炉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
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
门。
第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
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锅炉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
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
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要求。
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担下列职责:
(一织贯实施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
的实施负责;
(二定质量保手册、程序文作业指导质量保证体系
(三)指导和协、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系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锅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品()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否决
)建度,对所生产的锅炉安故事质量缺陷患等情况
及时以公
组织建立和健全内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并实提有关材料
二)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规定,合本单位实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担下列职
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求,审查相关工作见证生产过程
质量控制程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当与人及时责令停止当的工作,情况
质量安全总监报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验机做好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并实提有关材料
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锅炉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规定,合本单位实化制定《锅炉质量安全员则》。
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炉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理机制,合本单位
,落实自要求,制定《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健全日管控、
、月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要根据《锅
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单》检查锅炉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
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质量安全总监或者位主要负
责人。发现问题的,应当记录,实行风险报
一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
组织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锅炉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
问题形成每周锅炉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
二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建立锅炉质量安全月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至少
取一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对当月锅炉质量安全管理、风险隐查治
理等情况对下个月工作作出度安锅炉质量安全
要》。
三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
《锅炉质量安全风险管单》《锅炉质量安全总监职责》《锅炉质量安全员》以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问题落实况予
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
度,在日管控排查度中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情况为监
的重要内容。
五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
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记录并存
级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锅炉质量安全管理
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行监督
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不符合锅炉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改措施。
六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教育培训
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行职责。
鼓励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励约制,对工显著
给予表彰奖励,对职不位的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锅炉生产单行为时,应当炉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
体责任情况作为判其主情节、处罚幅度等量的重要因素
锅炉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无正当理由未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
五条提出的意建议的,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不
十七条 锅炉生产单位按规定建立锅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
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予通
批评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罚情况纳国家
。法律、行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
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规定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由县级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予通,对责任人处
千元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
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含义是
(一)锅炉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法表委或者控制
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中负责质量保证系安全运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第三章 压力容器
十九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容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
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法开
展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
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压力容器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
压力容器生产等否决建议,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
险隐患。对已经出厂的产品发现存在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依法及时召回,并报当地省级
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一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容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
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
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
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要求。
第二二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担下列职责:
(一织贯实施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
的实施负责;
(二定质量保手册、程序文作业指导质量保证体系
(三)指导和协、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系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压力容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品()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否决
)建度,对所生产的压力容器安故事质量缺陷患等
情况,及时以公
组织建立和健全内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并实提有关材料
二)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本单位实制定《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
监职责》。
第二三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担下
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求,审查相关工作见证生产过程
质量控制程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当与人及时责令停止当的工作,情况
质量安全总监报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摘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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