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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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修正)现行有效
发布:2011-04-22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 47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4-22
实施日期 2011-05-01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
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
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
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
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
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
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
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
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对符合
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得发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制。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受对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定的企业产的机动车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检验合格证的,免安全技术检验
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
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车辆用载客载货
数量使用年限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
强制保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检验任何单位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
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
的地方,任何单位得要机动车到指定的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构不得要机动车到指定的所进行维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对机动车检验收用,应当格执行国务院格主管部门定的收费标准
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报废
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体。
五条
警车、防车、护车、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报器标志灯具
他机动车喷涂使用上车辆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标志图案报器或者
志灯具 警车、防车、护车、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的用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
查的用车辆,应当依公路法的规定,设置一的标志
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得有下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
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号、发动机号、车号或者车辆识别号; (三)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强制保制度,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国务院规定。
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
登记的机动车的种类由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机动车
外形尺寸质量、制动、车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
规定的驾驶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相应别的机动车驾
驶证。 有境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可条件,经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
驾车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格管
理,其中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业机)主管部门实行
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驾驶技培训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考试主管部门
举办或者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进行认真检查;得驾驶
安全设施全或者机件符合技术标准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
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得强使、容驾驶人违反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驾驶机动车。
第二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
第二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
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考试考试
合格的,发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无累积的机
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期。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五条
全国实行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
指挥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和国
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 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设、调换新道路交
通信号。设、调换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社会公,广进行宣传。
第二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现行有效发布:2011-04-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7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1-04-22实施日期2011-05-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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