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卫生规程(doc7)
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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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 厂 院
第三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
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 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
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 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
网)。
第三章 工作场所
第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
尺。
第十一条 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 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 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 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 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
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 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 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
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注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出总
念字第79号通知,将第二十一条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室内工作地点的
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
置取暧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
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
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
处所。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
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
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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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第二章厂院第三条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第四条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第五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第六条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第七条建筑物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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