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新版部令】应急管理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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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二号令
第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的决定》已经 2019 年6月24 日应急管理部第 20 次部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7月11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
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
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
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
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
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
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
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
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
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
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
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
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
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
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
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
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
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
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
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
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
急救援队伍。”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
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
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
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
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
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
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
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
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第三项修改为: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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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二号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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