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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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工作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会计记帐、成本核算、材料核算、工时统计的准则。
二、会计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条 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均直属公司财务部管理,向公司负责;财务人员的人事
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直属公司。子、分公司或独立项目部对财务人员进行使用管理。
三、基本工作要求
第五条 本公司会计年度土建自 3 月 1 日起至次年 2 月 28 日止(会计年度自 1 月 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止);其它子公司会计年度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每三个月为一个会计
季度,从会计年度起始日期确定,如土建的会计年度第一季度为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依此类推。
第六条 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 ,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
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 会计报表由各级财务部门每季度编制并上报一次,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并编
制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由主办会计、财务主管、行政主管签名。会计报表应分别送
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各一份。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
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条 财务人员岗位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移交必须在财务总监或分管总经理的监督下进行,没有办好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离开工作
岗位,否则扣发当年工资。
第二节 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解放沉淀
资金,设立公司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公司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调度、资金决算的职能部
门,同时负责税务、银行等业务关系的处理,直接由公司财务总监领导。
第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设主任一人、出纳一人。
二、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司对外筹集资金,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等全部由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除土建与房地产子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与公司其它管理部门均无权办理上述业务。
第五条 土建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如需向金融机构贷款应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
报告,经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授权后方可办理,其它子公司均无权办理。
第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外筹集资金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进行,所筹资金的
用途应符合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融资审批权限:500 万元以下的融资由资金管理中心决定,500 至 1500 万元
由公司董事长审批,1500 万元以上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资金管理
第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管理权限包括资金筹集、帐户管理、资金调度、资金
决算等各方面。
第九条 各子公司和土建、房地产分公司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和若干个一般
帐户,各单位开设帐户必须由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子、分公司均不得白行设立帐
户。
第十条 为减少沉淀资金,各分公司每半年应对现有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对不再
发生资金进出的银行帐户要进行销户处理,在销户前应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
经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销户的银行帐户资金全部汇入分公司基本帐户。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收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存入资金管理中心帐户,使用的资金由
资金管理中心按计划调拨;如收取的款项为承兑汇票或现金,应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告
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下月所需资金书面报告报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后报董事长批准。资金计划应按工程项目(单位)、费用类别分别填写;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
批后,料具租金、应上交的人均利润、40%的陈欠款和其余资金全部调入决算中心账户,不
得留存,其中料具租金、应上交的人均利润、40%的陈欠款必须无条件确保。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
挪用资金的,将对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次分别罚款 500 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中的支出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付出的,应向公司
资金管理中心报告,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在下月计划中调整;各分公司可在需要付出时列入
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收款计划同时报公
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情况表应按工程项目(单位)、费用类别分别填列,对资金计划
与实际支出的差异做出说明。
四、土建工程要款
第十六条 要款责任人
项目经理为项目部要款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经理为分公司要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
预算员编制决算书及进度报表并办理甲方、监理签字手续,同时协助项目经理参与要款工
作,并办理项目付款手续;分公司经理和经营科长、副科长对项目要款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并疏通上层关系;财务人员负责要款手续办理工作,并负责款项回收。
第十七条 要款程序
1、进度款要款程序
(1)每月项目预算员编制进度报表,提请监理和业主代表审批,根据合同和已回收工程
款情况提出要款计划数额,必要时项目预算员可请分公司经营科协助,经营科必须给予支
持。
(2)项目经理或预算员与业主(总包)方主管人员沟通和协商,获取付款承诺并向分公司
经理汇报;
(3)分公司经理获知付款信息后,应迅速做出同意或要求增加数额的指示,必要时亲自
或指派经营科长、副科长协助办理;
(4)分公司财务科长根据项目经理提供的付款信息,自行或委派财务科其他人员到业主
(总包)办理要款手续,回收资金。
2、年终耍款规定
(1)年终根据土建子公司下达的要款指标,分公司经理应在每年 lO 月中旬召集生产
(副)经理、经营科长、副科长、项目经理、财务科长专门研究,拟定年终要款计划,明确责任
人; .
(2)相关责任人根据分工积极投入要款工作,必须确保工程款回收;
(3)分公司经理每周主持召开要款工作碰头会,将业主承诺、资金动向及要款进展情况
相互通气,并针对要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具体对策,部署下阶段要款方案;
(4)年终要款的操作程序参照进度款要款程序。
3、竣工决算要款规定
(1)项目预算员根据工程审计部审计后的决算书与业主(总包)办理完决算手续,需要社
会审计的工程完成社会审计后,方为预算员在本项目的工作完成,在此之前调到新的项目
后仍须承担原项目的决算办理工作,分公司经营科承担领导、协助和协调的责任;
(2)项目经理如未调离本分公司,仍为工程决算要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尾款和保
修金的回收工作;
(3)分公司经理和经营科长、副科长为要款直接责任人,要给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支持,
在项目经理调离本分公司情况下直接负责要款工作。
4、二年以上陈欠款
(1)二年以上陈欠款由分公司经理制定要款计划,并亲自组织要款工作,分公司经营科
长、副科长配合或根据经理要求办理本项事务 0
(2)陈欠款的要款必须制定时间表,每年要回的资金不得少于40%,对正常程序无法
回收款项的,必要时分公司经理要会同法律服务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要款工作必须满足本分公司资金周转要求,同时满足公司上交款规定数额 ,
上交款中下列款项必须无条件确保:
1、项目使用的机械、料具,根据公司内部标准计算的租金;
2、根据分公司人数确定的上缴资金;
3、应上交的利润;
4、应上交的陈欠款;
5、公司垫资的计划回收款。
第十九条 要款奖罚
l、对上述要款工作未能及时、准确、有效完成者,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 200.1000 元罚
款,财务总监、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土建公司财务部经理均有权进行处罚;
2、要款指标奖罚列入分公司考核指标,有关规定见公司检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安装公司、装潢公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资金调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金调度权归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不得拒绝执行 公司资金管
理中心下达的资金调度指令,必须将指定的款项汇入指定单位的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经验不足或计划不周,发现所报资金使用计划有漏项或少报的 ,
可及时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补报手续;经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财务总监批
准后办埋。
六、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划入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在扣除各单位应上交公司的资金后,
原则上归各单位使用,不收取利息;各单位存放在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当资金不足使用时
各单位可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息,该利息支出列入该分公司经济指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分公司向申请借款的条件:工程收款达到合同应收款的70%并按照公
司规定收回陈欠款无法满足垫资工程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分公司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应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逾期
不能还款的,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将加收罚息;该罚息将直接从该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的经济指标考核奖励中扣除。
七、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审批规定
1、土建和房地产分公司按照月计划使用的资金,由分公司经理及付款程序办理,50 万
元以内的支付由分公司经理签字,50—100 万元支付由分公司正副经理签字,100 万元以上
由分公司正副经理、经营科长、财务科长联合签字。现金会计必须严格把关,如果现金会计
不能把关,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第二次 1500 元,第三次罚款 3000 元,情节严重的开除,
超出计划使用的资金必须报公司资金管理中批准。
2、其它子公司按照月计划使用 50 万元以内的支付由子公司总经理(执行经理)签字,50
万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签字。
3、对于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材料款的支付,应由财务人员审核,
尤其是尾款的支付必须由财务科长签字确认。在支付款项时感情用事、不把关,出现超付的
对责任人罚款 3000 元以上,严重的降职或开除,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支票与财务印章管理
支票与现金必须分人保管,企业财务专用章和私章由子公司(分公司)财务科长保管,
支票与现金由现金会计保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及
延期支票。否则发现一次由审计部和财务管理部罚现金会计 200—500 兀。
第二十八条 对外付款规定
l、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如下:
分包单位向项目技术负责人申报当月工程进度报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
度进行确认后报项目预算员,由项目预算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项目经理按照分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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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节财务工作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会计记帐、成本核算、材料核算、工时统计的准则。二、会计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第四条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均直属公司财务部管理,向公司负责;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直属公司。子、分公司或独立项目部对财务人员进行使用管理。三、基本工作要求第五条本公司会计年度土建自3月1日起至次年2月28日止(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它子公司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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