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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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财务工作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会计记帐、成本核算、材料核算、工
时统计的准则。
二、会计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
第四条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均直属公司财务部管理,向公司负责;财
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直属公司。子、分公司或独立
项目部对财务人员进行使用管理。
三、基本工作要求
第五条本公司会计年度土建自 3 月 1 日起至次年 2 月 28 日止(会计
年度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其它子公司会计年度自 1 月 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止。每三个月为一个会计季度,从会计年度起始日期确定,
如土建的会计年度第一季度为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依此类推。
第六条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
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开展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会计报表由各级财务部门每季度编制并上报一次,财务管理部负
责管理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由主办会计、财务主管、行
政主管签名。会计报表应分别送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各一份。
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
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条财务人员岗位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全部移交
给接替人员,移交必须在财务总监或分管总经理的监督下进行,没有办
好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扣发当年工资。
第二节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
本,解放沉淀资金,设立公司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公司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调度、资
金决算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税务、银行等业务关系的处理,直接由公
司财务总监领导。
第三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设主任一人、出纳一人。
二、资金筹集
第四条公司对外筹集资金,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等全部由公司资金管
理中心办理,除土建与房地产子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与公司其它管
理部门均无权办理上述业务。第五条土建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如需向金融
机构贷款应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授
权后方可办理,其它子公司均无权办理。
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外筹集资金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进行
所筹资金的用途应符合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
第七条融资审批权限:500 万元以下的融资由资金管理中心决定,50
0至 1500 万元由公司董事长审批,1500 万元以上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资金管理
第八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管理权限包括资金筹集、帐户管理、
资金调度、资金决算等各方面。
第九条各子公司和土建、房地产分公司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基本帐户
和若干个一般帐户,各单位开设帐户必须由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子、分公司均不得白行设立帐户。
第十条为减少沉淀资金,各分公司每半年应对现有银行帐户进行一次
清理,对不再发生资金进出的银行帐户要进行销户处理,在销户前应向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销
户的银行帐户资金全部汇入分公司基本帐户。
第十一条各单位、项目收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存入资金管理中心帐户,
使用的资金由资金管理中心按计划调拨;如收取的款项为承兑汇票或现
金,应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告,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下月所需资金书面报告报公司资
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资金计划应按工程项目(单位)、费
用类别分别填写;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料具租金、应上交的人均
利润、40%的陈欠款和其余资金全部调入决算中心账户,不得留存,其中
料具租金、应上交的人均利润、40%的陈欠款必须无条件确保。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
用;如发现有挪用资金的,将对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次分别罚款
500 元。
第十四条各单位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中的支出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付出
的,应向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告,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在下月计划中调整;
各分公司可在需要付出时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收款
计划同时报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情况表应按工程项目(单位)、
费用类别分别填列,对资金计划与实际支出的差异做出说明。
四、土建工程要款
第十六条要款责任人
项目经理为项目部要款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经理为分公司要款的第
一责任人。项目预算员编制决算书及进度报表并办理甲方、监理签字手
续,同时协助项目经理参与要款工作,并办理项目付款手续;分公司经
理和经营科长、副科长对项目要款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并疏通上层关系;
财务人员负责要款手续办理工作,并负责款项回收。
第十七条要款程序
1、进度款要款程序
(1)每月项目预算员编制进度报表,提请监理和业主代表审批,根
据合同和已回收工程款情况提出要款计划数额,必要时项目预算员可请
分公司经营科协助,经营科必须给予支持。
(2)项目经理或预算员与业主(总包)方主管人员沟通和协商,获
取付款承诺并向分公司经理汇报;
(3)分公司经理获知付款信息后,应迅速做出同意或要求增加数额
的指示,必要时亲自或指派经营科长、副科长协助办理;
(4)分公司财务科长根据项目经理提供的付款信息,自行或委派财
务科其他人员到业主(总包)办理要款手续,回收资金。
2、年终耍款规定
(1)年终根据土建子公司下达的要款指标,分公司经理应在每年 10
月中旬召集生产(副)经理、经营科长、副科长、项目经理、财务科长
专门研究,拟定年终要款计划,明确责任人;
(2)相关责任人根据分工积极投入要款工作,必须确保工程款回收;
(3)分公司经理每周主持召开要款工作碰头会,将业主承诺、资金
动向及要款进展情况相互通气,并针对要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具体
对策,部署下阶段要款方案;
(4)年终要款的操作程序参照进度款要款程序。
3、竣工决算要款规定
(1)项目预算员根据工程审计部审计后的决算书与业主(总包)办
理完决算手续,需要社会审计的工程完成社会审计后,方为预算员在本
项目的工作完成,在此之前调到新的项目后仍须承担原项目的决算办理
工作,分公司经营科承担领导、协助和协调的责任;
(2)项目经理如未调离本分公司,仍为工程决算要款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工程尾款和保修金的回收工作;
(3)分公司经理和经营科长、副科长为要款直接责任人,要给项目
经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在项目经理调离本分公司情况下直接负责要款工
作。
4、二年以上陈欠款
(1)二年以上陈欠款由分公司经理制定要款计划,并亲自组织要款
工作,分公司经营科长、副科长配合或根据经理要求办理本项事务。
(2)陈欠款的要款必须制定时间表,每年要回的资金不得少于40%,
对正常程序无法回收款项的,必要时分公司经理要会同法律服务部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要款工作必须满足本分公司资金周转要求,同时满足公司上
交款规定数额,上交款中下列款项必须无条件确保:
1、项目使用的机械、料具,根据公司内部标准计算的租金;
2、根据分公司人数确定的上缴资金;
3、应上交的利润;
4、应上交的陈欠款;
5、公司垫资的计划回收款。
第十九条要款奖罚
1、对上述要款工作未能及时、准确、有效完成者,视情节轻重每次
给予 200.1000 元罚款,财务总监、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土建公司财务部
经理均有权进行处罚;
2、要款指标奖罚列入分公司考核指标,有关规定见公司检查监督制
度。
第二十条安装公司、装满公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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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节财务工作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会计记帐、成本核算、材料核算、工时统计的准则。二、会计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第四条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均直属公司财务部管理,向公司负责;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直属公司。子、分公司或独立项目部对财务人员进行使用管理。三、基本工作要求第五条本公司会计年度土建自3月1日起至次年2月28日止(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它子公司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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