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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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 录
1、安全检查制度……………………………………………………………… 1
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2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1
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4
5、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16
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1
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24
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6
9、安全会议制度………………………………………………………………32
10、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32
11、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36
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9
1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41
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1
15、提升钢丝绳管理制度………………………………………………………44
16、消防管理制度………………………………………………………………49
1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52
18、明火作业审批制度…………………………………………………………53
19、消防器材管理制度…………………………………………………………53
20、逐级防火检查制度…………………………………………………………54
2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54
22、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55
23、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55
24、通风防尘管理制度………………………………………………………57
25、粉尘测量管理制度…………………………………………………………59
26、环保工作管理制度…………………………………………………………61
27、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63
28、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66
2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1
30、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79
31、供电管理制度………………………………………………………………80
32、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84
33、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6
3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88
一、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强化事故隐患整
改,结合车间的管理体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间每年春、夏、冬季各组织一次全车间的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检
查的重点主要包括“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由车
间主任亲自主持并参加检查。
第三条 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二次安全卫生大检查安全,由车间主任负责组
织,其他副职及班组长全部参加。
第四条 管理人员或班组长,每班次必须进行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并及时解决。
第五条 岗位工人要严格遵守安全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交接班检
查,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六条 查思想:检查各级干部对安全卫生工作的认识,检查生产工作中贯
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
第七条 查管理和制度的执行:检查各级领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情
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 查现场隐患:检查岗位工人执行操作规程情况,设备安全情况,
材料物品的摆放情况,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电气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
的佩带,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隐患整改率是否达 100%,作业环境的清洁是否
符合现场管理规定等。
第九条 查事故处理:检查生产单位的人身、设备、技术、质量等事故是否全
部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检查处理结果记录、归档情况。
第十条 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责任部门“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
术培训情况;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检查车间安全例会和班组安全活
动的制度化、经常化情况;检查考试成绩及各种记录情况。
第十一条 除车间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外,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
部门,应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随时组织专业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检查、专业检查由组织部门做好记录,并负责督促落实和整
改复查。
第十三条 每次检查汇总后,其它责任部门负责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整理、
分类,分别用“专业检查”等形式分发班组、岗位,限期整改,做到查出的
问题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第十四条 凡是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必须立即解决,防止事故发生。
做到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 。
第十五条 凡是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由于解决不及时而发生事故的,要追
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情况应与评比奖励挂钩;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及时进行通报。
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
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金仓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仓上分矿域内的职业危害预防
活动。
本制度所称职业危害,是指本矿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
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和目录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规定。
第三条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
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
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
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
承担责任。}}}}
第六条 仓上分矿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劳
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危害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
础研究,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
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 矿部实行职业危害监督制度。
矿安环处统一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车间有专职安全
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矿安环处统一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将其纳入经济责任制,并
组织实施。
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支持安环处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各车间、处室、矿区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普
及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职工的自我健
康保护意识。
第十条 有关防治职业危害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危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
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
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矿安环处
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矿安环处应当自收到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设计者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
价报告未经矿安环处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
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
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
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
业危害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各车间、处室、矿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劳
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各车间、处室、矿区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
治职业危害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十八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
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
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
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
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各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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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 录1、安全检查制度………………………………………………………………1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2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1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145、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166、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1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24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69、安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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