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4份

2025-05-15 0 0 109KB 16 页 10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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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
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运作规则、合同各方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
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
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1.2 借款用途。
1.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6.1。
1.2.2 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6.2。
1.3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1.4 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1.4.1 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 28.1)确定执行年利率。借款发放
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
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 28.2。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
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 28.2 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
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
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
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
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1 月 1 日起调整。
1.4.2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
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
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
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
准利率。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5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
下借款时,贷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 1.4定的利率情形款人合同28.1约定
1
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28.1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
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
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
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 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
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 2.1 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
取调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内部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除本合
同等一项或措施
借款提取
3.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账户。借
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即同贷款人据约款人
放借款,且借款人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借款
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在与合同约定不
交易资料不完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
借款人对交易象违约或成其,贷款人借款人提供的支付
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
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2 借款人料,的要求告付情贷款
人要求及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合同、及其他证等相关资料。贷款
以通过账户查验等方式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
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款人相关账户
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适用情
形和额度有约定的从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管理
定执行。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借款人发生信用况下,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
整为、提料等方式贷款付等情形的,贷款与借款人协商
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3.5 提款回转
3.5.1 本合同项下借款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房买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
除、被撤无效款人借款人已提取的借出借款人为相
支付款项的或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2
3.5.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按约定支付的
款资金。
3.5.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按第一条约定计息、息。
4.1 借款人按一条约定的分款方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一条
约定的月数为一个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月的 20 日/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具体见十一条的约定)为日。借款发放有对应日的,以该款周最后
一日为款日。借款人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本金额期利
借款期数
(3)第十一条约定的其他款方式。
4.2 借款人应款日17:00十一条所述借款人当期
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划收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
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行期间借款人
账户的,经贷款人同,并到贷款人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
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款,除双方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
4.4.1 借款人之笔到款人足以到期
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 款人规定同约定,款人使权的
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
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 借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
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前还
5.1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提前还款。借款人确需在借
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提前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
利息(如三十提前还款偿金另作约定的,则借方按该约定执行)。借款人
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向贷款人提书面请并贷款人书面同
5.2 借款人已知悉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机构同一法人效后
借款人与贷款人或国农业银行其他分理提前还款业务时,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
行其他分权要借款人将提前还款款项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担保
信用借款信用借款清偿行提前归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借款人
3
此不款约定,诺的,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构均
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请。
5.3 借款人应先支付加收利息、补偿金、约金、息、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
先支付的款项,前偿还借款本金。
5.4 借款人提前偿部分借款的,本金应为壹万整数并重算剩
借款的款额和款期限。
5.5 借款人与贷款人前还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借款期限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十个工作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
人同且在延长借款期限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后,签订期限并办理相关的
险、担保等更手续。
第七条 债务转让
7.1 贷款人有本合同项下的让给人,并有权选否转相应
抵押权。
7.2 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根据理需要授权或国农业银行其他分
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拨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机构
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再征得借款人同
7.3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务转让给人的,应款人
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得担保人书面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8.1 借款贷款人保证购房行为真实,保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
证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8.2 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购房产其它共有人的同
8.3 借款人未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在发生的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
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索赔事件。
8.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进行贷督检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
要求借款人定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
证明。
8.5 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不将借款用于股市
任何其他本权益性资等法律法规止的用途合同十条约定的支付账
为借款人借记,不三方存管、银期账、通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购买
金及其他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
8.6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息、利、约金、
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费等实现权、抵押权的费用,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
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划收
8.7 当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出现本合同2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借款人应立即
书面贷款人,并实贷款人认可权保全措施
8.8 接受贷款人的贷款管理检查监督
8.9 发生下列事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等信息;
(2)借款人与房人之间的房合同能或已经无效、除、撤销
(3)房人无法按房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或办理房产权
(4)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件;
(5)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权实现的事项。
4
摘要: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的运作规则、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贷款行咨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借款第一条借款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1.2借款用途。1.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6.1。1.2.2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6.2。1.3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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