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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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若⼲问题的解释
2008111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
⼈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
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障当事⼈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当事⼈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
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条 当事⼈在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
讼法第⼆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民法院的上⼀级⼈民法院
申请再审的,上⼀级⼈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条 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中⽌、
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申请再审,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
对⽅当事⼈⼈数提出副本。
⼈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再审⼈与对⽅当事⼈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式等基本
情况;法⼈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的姓
名、职务及有效联系⽅式等基本情况;
(⼆)原审⼈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摘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2008年11⽉1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障当事⼈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法律的若⼲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当事⼈在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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