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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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21026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11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犬只收容、领养和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
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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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
饲养、收容、诊疗、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
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
区域管理。
本市铜官区所辖社区;义安区顺安镇、五松镇所辖社区;郊
区大通镇、桥南办事处所辖社区;枞阳县枞阳镇所辖社区等区域
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
况调整增加重点管理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参
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
导,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健康、住
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养
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组织
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走失犬、无主犬的控制
和处置,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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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
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查处违规饲养犬只、因养犬引
发的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以及诊疗、防
疫的监督管理,对禁养犬品种实施目录管理,指导和监督病死犬
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和犬只收容所的监督
管理,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携带犬只进入止进入
所等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物业服务业参与养犬管理工
作。
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需要的经保障。
卫生健康、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责,共做好
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收本区域内与养犬
相关的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文明养犬规
,督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依法调因养犬引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业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
养犬行为劝阻、制劝阻、制的,应当及向相关
摘要:

—1—铜陵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10月26日铜陵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 犬只收容、领养和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诊疗、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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