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25-05-14 0 0 750.39KB 34 页 10玖币
侵权投诉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
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
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
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
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
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
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
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
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
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
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
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
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
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
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
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
义务。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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