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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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8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10
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根据20138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423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
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
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
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
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
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
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
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
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
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
 -2-
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
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
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
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
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
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
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
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
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便别,
不得与他人在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
-3-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称、国、国、国
军旗军徽军歌章等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家机
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的名称或者标志建筑的名
称、图形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名称、国、国军旗同或者
的,经该国政同意的外;
(三)同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同或者
的,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外;
(四)与表明实控制、予以保证的方标志、检验印记相
同或者近似的,权的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的名称、标志同或者
的;
(六)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有欺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或者产
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级以上行政区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
为商标。是,地名具有其他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组成部外;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4-
(二)仅直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能、用
量、数量及其他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的。
前款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并便别的,可以
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由商品自
质产生的形、为技术而需有的商品形或者使商品具
有实质性价值的形,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有人为其权利受
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制、摹仿或者翻译
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
止使用。
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制、摹仿
翻译他人经在中国注册的名商标,误导公众使该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作为处理
商标案件需要定的事实进行定。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
(一)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工作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5-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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