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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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
20092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通过 2015424⽇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1229⽇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
律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21429⽇第⼗三届全国⼈民代表
⼤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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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第⼀条 为了保证⾷品安全,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制定本
法。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品⽣产和加⼯(以下称⾷品⽣产),⾷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以下称⾷品经营);
(⼆)⾷品添加剂的⽣产经营;
(三)⽤于⾷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于⾷品⽣产
经营的⼯具、设备(以下称⾷品相关产品)的⽣产经营;
(四)⾷品⽣产经营者使⽤⾷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
(五)⾷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品、⾷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
理,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
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
和本法对农业投⼊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品安全⼯作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
治,建⽴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品⽣产经营者对其⽣产经营⾷品的安全负责。
⾷品⽣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品安全标准从事⽣产经营活
动,保证⾷品安全,诚信⾃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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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设⽴⾷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品
⽣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品安
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
布⾷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品安
全⼯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
作负责,统⼀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
以及⾷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作,建⽴健全⾷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
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品安全
监督管理、卫⽣⾏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职
责范围内负责本⾏政区域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
县级⼈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派
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
⼈民政府负责对下⼀级⼈民政府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进⾏评议、
考核。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作进⾏评议、考核。
第⼋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品安全⼯作纳⼊本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将⾷品安全⼯作经费列⼊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
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建设,为⾷品安全⼯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民政府⾷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
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职责分⼯,依法⾏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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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品⾏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律,按照章程建⽴健全⾏业规
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品⽣
产经营者依法⽣产经营,推动⾏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品安全知
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为,依法进⾏社会监督。
第⼗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品安全
知识,⿎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品⽣产经营者开展⾷
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作,倡导健康的
饮⾷⽅式,增强消费者⾷品安全意识和⾃我保护能⼒。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
益宣传,并对⾷品安全违法⾏为进⾏舆论监督。有关⾷品安全的宣传
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条 国家⿎励和⽀持开展与⾷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研
究,⿎励和⽀持⾷品⽣产经营者为提⾼⾷品安全⽔平采⽤先进技术和
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实⾏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毒、⾼残
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励使⽤⾼效低毒低残留农
药。
第⼗⼆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有权举报⾷品安全违法⾏为,依法向有
关部门了解⾷品安全信息,对⾷品安全监督管理⼯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第⼗三条 对在⾷品安全⼯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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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四条 国家建⽴⾷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源性疾病、⾷品污
染以及⾷品中的有害因素进⾏监测。
国务院卫⽣⾏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
施国家⾷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品安全风险
信息后,应当⽴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
报的⾷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
息,国务院卫⽣⾏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
要的,及时调整国家⾷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部门会同同级⾷品安全监督管
理等部门,根据国家⾷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政区域的具体
情况,制定、调整本⾏政区域的⾷品安全风险监测⽅案,报国务院卫
⽣⾏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五条 承担⾷品安全风险监测⼯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品安全
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案开展监测⼯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并按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
结果。
⾷品安全风险监测⼯作⼈员有权进⼊相关⾷⽤农产品种植养殖、⾷品
⽣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
⽀付费⽤。
第⼗六条 ⾷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品安全隐患的,县
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民政府和上级⼈民政府卫⽣⾏政部
门。⾷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步调查。
摘要: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2009年2⽉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24⽇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29⽇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21年4⽉29⽇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1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品安全,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制定本法。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品⽣产和加⼯(以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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