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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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
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
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
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
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
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
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
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
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
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奖励科学研究
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医药鼓励支持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展群众性的生活
动,保护人民健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
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和其他文化事业,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扩大队伍造条
分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
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行各种守则、公,加社会主义神文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污染和其他公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培训
制度,不断提高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官僚主义。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序,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全的犯活动,制裁危害
会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任是巩固国抵抗,保
卫祖国,保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在特别行政内实行的制度按照情况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内的
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章 公民的基权利和义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业、家庭
出身教信、教育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依照法
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出版、集会、结社、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教信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公民的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全或者
追查刑事犯要,由公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有提出批评和建
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失职行为,有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退休制度
退休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这些权利所要的社会保、社会济和
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
性工作,鼓励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
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
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律,遵守公共序,重社会公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的全、荣誉和利益的义,不危害祖
国的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公民的神圣责。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机关是全
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自治直辖市、特别行政军队选出代表
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适当名额代表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每届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要,或者有五分一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列职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员:
第六十四条 法的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一以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二以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由下组成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每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每届期相同,
使职全国人民代表大选出新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列职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委员长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的工
作,集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委员长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
育科学文化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要的时候,可以组
织关于问题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有权依照
法律规定的序分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权范围
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
务委员会组成人常务委员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序提对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团许可,在全国人
代表大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
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必须范地遵守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
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法和法律的实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罢免本单位选出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序由法律
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副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选举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
会的定,公法律,任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各委员会主任
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章和荣誉称号,发赦令宣布紧急状态宣布战
状态,发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的定,派遣回驻外全权代表除同外国
结的条和重要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助主工作。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副主使职全国人民代表大选出的主
副主席就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
第三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人民政,是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机关
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组成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同全国人民代表大每届期相同。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使列职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各委员会主任的工作;集和主或者
委员会会委务论决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机关,对国务院各部和地各级政的财政,对国家
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进行监督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期间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并报告工作。
第四委员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摘要:

TableofContents目录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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