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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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Table of Contents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节 拘 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 刑
第六节 罚 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二节 累 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 刑
第六节 减 刑
第七节 假 释
第八节 时 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 私 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 职 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
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和2020
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①①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刑法、历次刑法修正案、涉及修改刑法的决定
的施行日期,分别依据各法律所规定的施行日期确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
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
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护社会秩序、经
济秩序,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行。
第三条 法律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律定罪法律没有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刑。
第四条 对任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允许人有超越法律的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法律有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有一项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罪的,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有期徒刑的,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人员和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
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有期徒刑的,以适用本法,按照犯罪的法律不受处罚的
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参加的国际条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承担义务的范围使刑事管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
仍然可以依本法追究外国过刑罚罚的,免除或者轻处罚。
第十一条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以本法施行以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的,适用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为是犯罪的,依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
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较轻的,
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依照当时的法律经作的生效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
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律应当受刑罚罚的,是犯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知自的行为会生危害社会的结,并且希望或者放种结果发生,
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疏忽意而没有预
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种结的,是过犯罪。过犯罪,法律有规定
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害结故意或者
能抗拒或者不能的原所引的,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故意杀人、故意伤重伤或者、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罪,人死亡或者残忍手段致重伤成严重残疾,情节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当从轻或者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罚的,责父母或者其他护人
教;在必要的时,依法行专门矫教育。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
犯罪的,从轻或者轻处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轻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行为的时危害结,经法定
定确的,不负刑事责任,应当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
的时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的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轻或者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在进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法侵害的行为,对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于正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正防卫明显超必要限度成重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
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在发
生的危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必要
限度成不应有的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中关于
避免本人危的规定,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具、制造条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比照既
遂犯从轻、减轻处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着手实行犯罪,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过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
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成损害的,应当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共同过犯罪,以共同犯
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所犯的罪分别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是主
犯。三人以为共同实施犯罪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的首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罚。对于第三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
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罚。
第二十七条 共同犯罪中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犯。对于犯,应当从轻、减
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共同犯罪中所的作用罚。教唆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从轻或者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摘要:

TableofContents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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