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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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 12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充:
  
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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