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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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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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
法受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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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三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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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
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
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
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
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诉讼。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
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
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第五章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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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文件。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
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
的,经人民法院准,可以延期提供。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行政行为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立的,不免除
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
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证据。但是,不得为证
行政行为的合法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调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上出,并由当事人互相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时出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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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
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或者应当
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内提出。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行保护其人身权、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申请之日起两个内不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行职责的有规定的,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
限的,被耽误的时计算在起诉限内。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合下列条 件: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本。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起诉时对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立案,不作出不立案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
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部门和地方人民政
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
文件进行审查。
第一规定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
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保障和工
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将严影响原告生的,可以根据
原告的申请,定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正当理由到庭,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
的,可以按照诉处理被告正当理由到庭,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训诫、责令具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以下的拘留;构成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
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可、登记收、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决的行
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告判决或者,原告申请诉的,或者被告
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诉的,是否准,由人民法院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依据。地方
用于本行政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文件
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违纪的,应当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
行为的,应当有关材料移送公、检察机关。
第二第一审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内,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
起诉状副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文件
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状之日起五内,将答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合议,或者由审判员、审员组
合议。合议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用法律、法规正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
被告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立的,人民法院判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
告重作出行政行为: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
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被告不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限内
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体不有行政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
,原告申请认行政行为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法或者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定、认定错误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行、按照行或者法变更、解本法第十二条第一
第十一项规定的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责任。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
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判。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告判决。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
准。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
议不大的,可以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四十五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简易程序的,程序
第四第二审程序
摘要:

TableofContents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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