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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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97⽇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根据20011027⽇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次修
根据2010226⽇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次修
根据20201111⽇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
2
第⼀章
第⼀条 为保护⽂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
作权有关的权益,⿎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明、物质⽂明建设
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
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 中国公民、法⼈或者⾮法⼈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
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国籍⼈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
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国籍⼈的作品⾸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
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国籍⼈
的作品⾸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
⾮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定形式表现的智⼒成果,包括:
(⼀)⽂字作品;
(⼆)⼜述作品;
(三)⾳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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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
品;
(⼋)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使权利,不得违反
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
进⾏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于: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法、
⾏政、司法性质的⽂件,及其官⽅正式译⽂;
(⼆)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数表、通⽤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规
定。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作;县级
以上地⽅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作。
第⼋条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的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营利法⼈,被授权后可以以⾃⼰的名义为著
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进
⾏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
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者收取使⽤费。使⽤费的收取标
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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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
⽤、使⽤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权
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和使⽤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式、权利义务、使⽤费的收取和分配,
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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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著作权
第⼀节 著作权⼈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包括: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然⼈、法⼈或者⾮法⼈组织。
第⼗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
数字化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
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
演的权利;
摘要: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7⽇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27⽇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0年2⽉26⽇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20年11⽉11⽇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明、物质⽂明建设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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