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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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3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8
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1017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
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
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
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
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
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
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
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
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
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
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
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
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
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
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
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
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
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
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3-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
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
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申请人放弃该实
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
权授予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外国人、外国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立书面合同,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登记之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
专利,不得为产经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
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为产经目的制造、许诺销
销售、进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与专利
 -4-
权人订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被许可人
无权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后,申请人可以要实施其发
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
约定的,从其约定。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实施或者以
通许可方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
使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前款规定的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
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
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励,权、期
权、分红等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专利件中明自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明专利
第十七条 中国有经常所或者业所的外国人、外国
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
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
-5-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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