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5-05-14 0 0 237.52KB 23 页 10玖币
侵权投诉
1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312⽇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根据199294⽇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00825⽇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
2008122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01017⽇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权益,⿎励发明创造,推动发
明创造的应⽤,提⾼创新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
展,制定本法。
第⼆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
实⽤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的
新的技术⽅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
⾊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业应⽤的新设
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作;统⼀受
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管理专利⼯作的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
的专利管理⼯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利益需要保
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
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该单位可
3
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
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或者设计⼈;申请被批
准后,该发明⼈或者设计⼈为专利权⼈。
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或者设
计⼈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
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或者设计⼈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
单位或者个⼈不得压制。
第⼋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个单位
或者个⼈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
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
个⼈;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为专利权⼈。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项专利权。但是,同⼀申请
⼈同⽇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先获得的实⽤新型专利权尚未终⽌,且申请⼈声明放弃该实⽤新
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
先申请的⼈。
第⼗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向外国⼈、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
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应当订⽴书⾯合同,并向国务
院专利⾏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的转让⾃登记之⽇起⽣效。
4
第⼗⼀条 发明和实⽤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专利权⼈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
利,即不得为⽣产经营⽬的制造、使⽤、许诺销售、销售、进⼜
其专利产品,或者使⽤其专利⽅法以及使⽤、许诺销售、销售、
进⼜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专利权⼈许可,都
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产经营⽬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
⼜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实施他⼈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
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付专利使⽤费。被许可⼈⽆权
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实施该专利。
第⼗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
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第⼗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对权利的⾏使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
可⽅式许可他⼈实施该专利;许可他⼈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
⽤费应当在共有⼈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
体共有⼈的同意。
第⼗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或
者设计⼈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应⽤的范
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或者设计⼈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
等⽅式,使发明⼈或者设计⼈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六条 发明⼈或者设计⼈有权在专利⽂件中写明⾃⼰是发明
⼈或者设计⼈。
5
专利权⼈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外国企业
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
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
办理。
第⼗⼋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外国企业
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
委托依法设⽴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
依法设⽴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按照被代理⼈的委托办理专
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
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新型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政部门进⾏保密
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
中国单位或者个⼈可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
专利国际申请。申请⼈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政部门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在中国
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条 申请专利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不得
滥⽤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合法权益。
摘要: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12⽇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4⽇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00年8⽉25⽇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08年12⽉2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17⽇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1第⼀章总则第⼀条为了...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pdf

共23页,预览5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玖贝云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玖贝云文库,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相关推荐

分类:法律/法规/法学 价格:10玖币 属性:23 页 大小:237.52KB 格式:PDF 时间:2025-05-14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23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