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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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Table of Contents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2211
颁布日期:2022-04-01
执行日期:2022-04-10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2014 12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 12 2
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2 3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66 次会议通
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 2022 410 日起施行)
法释 2022〕11
2012 8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
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
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
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
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
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
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过一年,一方起诉离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过一年,一方起诉离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婚并定居国外的华定居国法院以离诉讼婚姻缔结地法
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人民法院提出离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
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定居国法院以离诉讼由国籍所国法
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人民法院提出离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
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不论哪一方人民法院提起离
诉讼,国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
人民法院起诉的,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人民法院起诉离的,由原告或者
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就国内财分割提起诉讼的,由
主要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行地的,以定的行地为合同行地。
合同对行地没有定或者定不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
在地为合同行地;交付产的,不产所在地为合同行地;其他标的,务一
方所在地为合同行地。时结的合同,易行为地为合同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定的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行地。合同对行地
定的,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
地为合同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行地。合同对行地有
定的,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标的运输工具或者运输
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
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务人住所地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权行为地,包括权行为实施地、权结
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
地,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
地、产地、服务提地、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保全后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产纠纷是指产的权利确
分割相邻关系等起的权纠纷。
农村土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
屋买卖合同纠纷,照不产纠纷确定管辖。
产已登记的,以不产登记簿的所在地为不产所在地;产未登记的,以
产实际所在地为不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议管辖条
或者诉讼书面形式选择管辖的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议,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的,;不能确定的,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个以上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其中一
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格式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议,未采取合请消费者
费者主管辖无效的,人民法院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后当事人住所
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议对合同受让人有,但转让受让人不知
有管辖议,或者转让协原合同对人同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定管辖的,
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后未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
于本院管辖的,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
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
案的,不重复;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案的,案件
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
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以行变更为由,案件
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
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回重审的案件,由
原审人民法院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当事人提起诉、
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回重审或者第一审程序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
不予审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个人民法院
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一个地、辖区的基
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时指定管辖;一个、自区、
个人民法院的,由该、自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时指定管辖;双方为
跨省、自区、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商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规定指定管辖的,当作出
定。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级人民法院当中。指定管辖定作
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当在定指定管辖的
同时,一撤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规定,
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产程序中有关务人的诉讼案件;
()当事人人数众多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后,人民法院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
摘要:

TableofContents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22〕11号颁布日期:2022-04-01执行日期:2022-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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