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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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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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
202012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
202131⽇起施⾏)
20181026⽇,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
理解和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审判⼯作实际,制定
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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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管辖
第⼀条 ⼈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涉婚姻⾃由案(刑法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百六⼗条第⼀款规定的,但被害⼈没有能⼒告诉
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
(⼆)⼈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
⒉⾮法侵⼊住宅案(刑法第⼆百四⼗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由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百六⼗⼀条规定的);
⒍⽣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节规定的,但严重危
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
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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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
受理。对其中证据不⾜,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向公安机关报
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
(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
⼈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计算机⽹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于实施犯罪
⾏为的⽹络服务使⽤的服务器所在地,⽹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
害的信息⽹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被害⼈使
⽤的信息⽹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财产
遭受损失地等。
第三条 被告⼈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致
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被追诉前已连续居
住⼀年以上的地⽅,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内⽔、领海发⽣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
者被告⼈登陆地的⼈民法院管辖。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
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在列车运⾏途中被抓获的,由前⽅
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民法院管辖。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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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民
法院管辖。
被告⼈不是在列车运⾏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
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列车运
⾏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
案件的⼈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
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
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
初停泊的中国⼜岸所在地或者被告⼈登陆地、⼊境地的⼈民法院管
辖。
第⼋条 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
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
或者原户籍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
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被害⼈是中国公
民的,也可以由被害⼈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条 外国⼈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或
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
⼈登陆地、⼊境地或者⼊境后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
⼈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条 对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
⾏,中华⼈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的,
由被告⼈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境地的⼈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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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
原审地⼈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
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
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民法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期徒
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 ⼀⼈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
中⼀⼈或者⼀罪属于上级⼈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民法院管
辖。
第⼗六条 上级⼈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
件的,应当向下级⼈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通知同级⼈
民检察院。
第⼗七条 基层⼈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第⼀审刑事案
件,应当移送中级⼈民法院审判。
基层⼈民法院对下列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民法院审
判:
(⼀)重⼤、复杂案件;
(⼆)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迟
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五⽇以前书⾯请求移送。中级⼈民法院应当在
接到申请后⼗⽇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
摘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0年12⽉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2021年3⽉1⽇起施⾏)2018年10⽉26⽇,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审判⼯作实际,制定本解释。1第⼀章管辖第⼀条⼈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涉婚姻⾃由案(刑法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百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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