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1

2025-05-14 0 0 73KB 21 页 10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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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定义
第一条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主的法定继承人,未
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业
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
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
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
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
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师
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业主提供
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 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
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文件。在授权期间,工
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拆除相应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
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 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
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
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
将不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条 (一)在第二部分将明下列条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国的法,按国法解释
  如果文件用同一种以上语言,文件按语言解释,在第二部分中将其
定为以这种语言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其他条款约束力
构成合同的个文件可相解释,在发生义和不一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行解释时,承包人增加未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业主应支付相应的
款额。
   (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费向承包提供两份副本。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
本,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人
审查
  (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误或中,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
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造成的
工。
  (四)如果工程师有或不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增加
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条 在工程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
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条 (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工程。要合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
和维工程承包人应时或期提供劳、材料、建设机械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定、全负全部责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
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不负责任。
  第条 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备并承担费用。
  第条 为了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按要求提供一承包人和业主同同意的保险公司、
银行或其它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收证书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一条 业主应在标文件中向投标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工程的
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的理解负责。
  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于工程性信息,包括地
情况,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现场的交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
了可能影响投标的一切必信息,包括风险件。
  二条 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表中已规定价格。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
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行合同的全部所需。如果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到一
他认为有经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情况或人为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
知。如果工程师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
  (1)为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有工程师特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三条 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定。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
师有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在第二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四条 (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
顺序工程师定。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详细叙述行工程安排的书面
  (二)一工程师发现工程进度与上述,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的计证在
第四三条规定的期内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这样的计,并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人在工程行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要时,提供监督管理。承包人或
其一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的确
认,如果这样,承包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提供代人选。全权代表
将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条 (一)承包人在工程行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
  (1)在自业范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能胜监管工作的代理人,工人领班头人。
  (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即解雇其雇用来行合同的人,这在工程师来未履行职
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被雇用。被解雇人的职即由工程师同
意的称职人选接
  第十七条 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工程,证工程位置水平面及各部
合的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如果在工程行中,在这方面发生误,承包人应负
正的费用,直至令工程师或其代表满意,除非这误是由工程师或其代理提供的不确的书面
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正费用由业主承担。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开工和任何水平路线检查并不
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确的义务,承包人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观测轨道标等。
  十八条 如果在工程行中,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挖深坑,应书面提出要求。除非这一费用已
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这一要求将被视作根据五十一条提的加要求。
  第十九条 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威机构的要求,自
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全和便利
  第二条 (一)工程开到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工证书中规定的期,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工证书。承包人证书中规定的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
分工程的责任转业主。承包人要对未完成将在维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除了“意外风险”以
外任何原因造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失,承包人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以确永久性工程完
工时状态良好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在完成未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条合同义务时,
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责任。
  (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命、骚乱军事政变,或
在工程行中,由承包的雇分包人造的动乱混乱,或业主使用、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
程师工程设计的毒爆炸物引起,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
超音速飞行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的承包不能预见件,所有这被称作
”。
  第二一条 不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业主和承包人的合名义,对按合同条
款在第二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以外的任何,同时要对维前产生的原因在维
期内造成的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四十九五十条义务而采取动引起失投,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加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额
  (2)承包购买代建筑工具和其他
  保险人和保险条款需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
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
  第二二条 (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工程中人材料失及产损
失对业主造成的失和索赔补偿,及对有索赔诉讼失、费用开支等补偿,以下补偿
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用土地
  (2)业主在任何土地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
摘要: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定义第一条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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