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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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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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
第一讲 刑事律师的权利、义务和业务范围
一、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必须遵从
的准则。
1.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
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律师法》第三
十三条)。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
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
6.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的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
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
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
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新《律师法》第三
十八条)。
7.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
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新《律师法》第三十九
条)。
8.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新《律师法》第四十条):
1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
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
贿赂或者指使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
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
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
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
代理(新《律师法》第三十二条)。
二、业务范围。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
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
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新《律师
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第二讲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接受委托的时间和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律
师法》第三十三条)。
接受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新《律师法》第二十八
条)。
2
二、工作程序。
1.办理各种手续。
(1)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
委员会统一编印的《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之四,即:《为犯罪嫌
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该委托协议不受侦查机关审查。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共十九种,已全部附于本讲义之后。
(2)根据北京市律师管理有关条例规定,刑事案件的收费不得
采用“风险代理”。北京市律师关于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审案件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
在下列幅度内协商收费:
W①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 元人民币;
W② 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 元人民币;
W③ 审判阶段:8000-50000 元人民币;
WW④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5000-50000 之间协商收费。
W⑤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WW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
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
干使用。
二审案件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
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
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
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再审(申诉)案件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
一审标准二倍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
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由委托人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九,签署《授权
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待交侦查机
关一份。
(4)带领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财务室办理交费手续。
(5)由律师事务所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和九,即:
《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各一份,待交侦
查机关。
(6) 由律师事务所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填写
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一份,待交羁押犯
罪嫌疑人的看守所。
(7)签订协议并依协议收费后,承办律师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
得联系,尔后,持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上述格式文书
之一、八、九、十九,按照约定好的时间提前到达,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执业证原件待侦查机关审查后须及时索回)。同时,承办律师
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强调提出会见犯罪
嫌疑人的具体时间要求。
2.会见犯罪嫌疑人。
(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
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注: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
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
场);
(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4)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
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
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
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
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常对于侦查
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5)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
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
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
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
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
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
况: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C.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D.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
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E.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F.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简称“四不得”):
A.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
B.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
C.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D.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4
(9)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10)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
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
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11)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
法干涉。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
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
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
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条件。
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
申请取保候审:
A.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B.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C.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D.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E.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2)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
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
人)。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
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3)对于侦查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
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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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第一讲刑事律师的权利、义务和业务范围一、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必须遵从的准则。1.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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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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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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