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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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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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劳动保护措施........................................................................2
第三章 劳动保护管理........................................................................3
第四章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4
第五章 附则........................................................................................4
XXXX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
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的集团公司是指 XXXX 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劳动保护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
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科学技
术,不断完善各项措施,提高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 技术工程部负责公司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
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制
度,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八条 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标准和本制度,遵守本单位劳动纪律、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对本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 各单位的作业环境、设施、使用的设备、原材料、防护用品、安全检
测仪器等和各种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国家
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各单位对作业环境中的粉尘、毒物、噪声等有毒有害因素和有坠落
坍塌、淹溺、物体打击、触电、爆炸等危险作业,应按照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
和规范,采取必要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劳动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
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可能发生爆炸、火
灾、毒气泄漏等处,应配备紧急情况下进行抢救和安全疏散的设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
厂内机动车辆和防雷装置,应经法定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安全性能监检证或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能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
验。
各单位对各种设备、设施(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必须定期检修和保养,保证
其完好有效。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应定期自测自
检,并接受劳动、卫生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测。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及
时治理,对于治理难度较大的,必须进行登记、评估,制定治理规划,按期治理
并逐级报告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微信客服 1225791460 进同步更新群
第三章 劳动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制度,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保护责任制及劳动保护检查、事故报告、劳动保护培训、
设备管理等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经理,是本单位劳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与主管安全生
产的负责人,必须参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劳动保护
专业知识培训,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规模和特点,配备劳动保护专、兼职管理人员
其应当熟悉和掌握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制度及本单位生产
情况和劳动保护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经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做好劳动保护教育工作:
(一) 深入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活动,经常对劳动者进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
规、规定、标准和本制度及本单位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
(二) 对新录用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经劳动保
护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 在采用新的生产工艺、使用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整劳动者
工作时,必须对劳动者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劳动保护知识教育,经考
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第十七条 从事电气(电业系统除外)、锅炉、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机
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建筑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劳动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
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应进行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对患有
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禁忌的劳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按
国家规定的检查内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人员按国家、省、市有关
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由各单位组织定期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
档案。对诊断为职业病者,必须及时调离原劳动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指导和监督正确使用;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高温季节作业的劳动者,采
取保健措施、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
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期缴纳工伤保险基金,使劳动者
在工伤、患职业病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四章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技术工程部负责对公司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
公司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受理
和查处对违反劳动保护规定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五条 技术工程部对发现有危及劳动者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用
人单位立即改正或停止作业,并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技术工程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 开发[2000]63 号《XXXX 股份
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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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劳动保护措施........................................................................2第三章劳动保护管理........................................................................3第四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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