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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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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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2
第三章 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3
第四章 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4
第五章 附则............................................................................................4
XXXX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合理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确保职工作业安全和健
康,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作业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 ,
不是福利待遇。各单位必须从生产设备、操作技术、工艺过程、作业环境等方面积
极地改善劳动条件,从措施上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在此基础上,本着厉行节
约的精神,合理发放职工防护用品,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
则就不发,一定要从严掌握。
第三条 防护用品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必须纳入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去,加强管理。技术工程
部是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部门,对防护用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
度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 XXXX 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职工防护用品的
管理。
第二章 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
第五条 对主要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原则界定为:
1、防护服:发给担任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刺割、绞碾、勾挂危险和接触有毒、
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质以及特别肮脏、严重磨损衣服作业的工种。其中需要全身
防护的发给全身防护服,需部分防护的发给部分防护用品。
2、防寒服:发给冬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每天在露天作业 6 小时以上者),自
备棉衣又不足以御寒的工种,以及经常从事低温(摄氏零下 l O 度以下)作业的职
工。根据情况分别发给皮、棉大衣或皮棉防护服等。
3、防护手套:发给在生产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严重磨手和直接接触腐蚀
性液体以及剧毒物质的工种。
4、防寒手套:对冬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发给布面皮里或皮面人造
毛里手套、绒手套,发防寒手套期间一般要停发单手套。
5、防护鞋:发给在生产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静电、防滑、防水、防
腐蚀的工种。根据需要分别发给防烫(扎、砸、油、水)鞋(靴)、登山鞋、绝缘鞋(靴)
等。鞋盖发给对足部有烧灼危险或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
6、防寒鞋:发给冬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对经常静止作业的工种发给
防寒棉鞋或皮面耐油胶底棉鞋。为确保作业安全,对从事行车作业和登高作业的
工种发给棉胶鞋和毡袜。
7、防护帽:发给在生产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头发绞碾、防毒、防烫
防尘、防油、防暑的工种,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工作帽、披肩帽、女工帽或遮
阳帽等。
8、防寒帽:发给冬季露天作业的工种。防寒帽必须具有通音耳孔。
9、雨衣:发给在生产中经常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和从事湿凿岩或井下
隧道有淋头水作业的工种。雨衣分长身和分身两种。
10、防护镜:发给对跟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对炉前工、浇铸工、大型机锻工
(半吨以上)、轧钢工、出窑和码窑工等高温工种应发水晶护目镜,其他工种发给
平光护目镜。
第六条 防暑用品的发放继续执行行业主管部门 95 年标准。其中高温作业人
员35 元/人·年,露天作业人员 30 元/人·年,室内体力劳动人员 25 元/
人·年,室内其它作业人员 20 元/人·年。
第七条 其它防护用品的适用范围可结合生产实际需要,按照上述原则发给。
第三章 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第八条 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合理、适用、节约”的原则进行发放:
1、与实际工作不符的,应按其实际从事的工种标准发放。兼做多种工作的,
应按经常从事的工种标准发放,其他特殊需要的可备用。
2、无防护用品配发标准的职工做非本职工作时,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工种标
准发给备用。
3、改变工种和工作岗位的职工,其原领的防护用品按变动后的工种标准进
行调整,少的补发。
4、规定发给防护镜的工种,有需要佩戴近视、散光、花镜者,其费用超过本
工种护目镜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
5、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防护用品损坏或丢失的,要按价扣款后补发。
第九条 对于保证产品质量或体现行业标志性的服装,不属于防护用品发放
范围。
第十条 临时用工人员的防护用品应与同工种的长期职工同样发给。但雇用
时间不足发给的防护用品一个周期的,可按使用期限长短折价售给工人。属于特
种防护用品的,应按规定由单位借用。
第十一条 职工按规定领取防护用品的,在病休、疗养、工伤、在职入学或抽
调无防护用品的岗位工作期间,满3个月以上者应顺延防护用品使用年限。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或被辞退、开除等,其防护用品一律收回。职工退休其防护用品可
不收回。
第十二条 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实习劳动,可由所在实习单位按同工种发
给备用防护用品,用后收回。实习结束后直接录用参加工作的,可延续使用。学
校组织学生到生产单位实习劳动,由学校发给防护用品。为外企业代培人员,由
外企业供给防护用品。
第四章 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职工防护用品实行“四统一”管理, 即统一标准、统一
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发放。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
件 1)。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防护用品要进行分工管理。劳动人事部门(或人员)负
责定期向防护用品管理部门(或人员)提供人员变动情况;防护用品管理部门(或
人员)负责按标准组织计划、采购、保管、发放和收回工作;财务部门在编制成本
计划时,根据需要的防护用品数量编制资金计划,负责帐项清算及扣款工作。总
公司技术工程部负责掌握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发
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对防护用品质量和防护功能进行监督,纠正、处理违反规
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防护用品定期检验制度,对于失效或不合
格的用品,要及时更换,确保职工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除综合工种发放标
准在各单位通用外,其他各系统(业务部门)之间不得相互套用,更不得任意扩大
发放范围和改变品种。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强化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采购的特种防护用品
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八条技术工程部负责对防护用品实施监察管理。每年对防护用品的采
购、管理和职工着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XX 营口公司执行沈铁安发[2000]124 号《沈阳铁路局职工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技术工程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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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2第三章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3第四章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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