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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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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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
明确使用范围,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XX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部设立资金结算中
心,办理纳入资金集中管理范围的下属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的结算、收款拨款和资
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
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
关系。
第三章 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账户实行集中管理。集团公司在指定银行开设
总分账户,对下属公司实施资金管理。各所属分公司统一由结算中心安排在属地
规定银行内开设两个二级账户,分别为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各下属子公司除开
设收入和支出专户外,还要开设委贷基金户,用于办理将资金划入集团公司。
第六条 各下属公司的收入专户,用于除集团公司拨款以外的各项资金流入
收入账户的支出方向只能是集团公司。各下属公司的支出专户用于除集团公司收
款以外的各项资金支出(不含已批准但未用资金返还),支出专户的资金流入
方向只能是集团公司。
第七条 严禁下属公司开设结算账户中心以外的账外账户;不准擅自租借银
行账号给任何公司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八条 除职工个人工资储蓄等可开设工资借记卡外,一律不准利用企业资
金开办其他形式的信用卡。
第九条 不得用企业资金为个人开立信用卡提供担保。
第十条 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的使用,必须通过“其他货币资
金”科目核算。
第四章 往来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下属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各种资金流入,除要存入
本公司的收入账户,计入本公司会计账簿外,还要登录公司结算中心,向结算
中心提交收款通知单,结算中心审批后形成收款单,打印该收款单和原始凭证
一并作为本公司账簿的收款附件和上交集团公司的交款依据。各所属公司的结算
银行将根据银企协议,将收入专户的款项定时拨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 各下属公司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集团
公司财务部和经营管理一、二部备案。资金使用预算分年度预算、季度预算和月
度预算。为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各下属公司要在资金使用月度预算的基础上,在
每周的周末向公司财务部结算中心提报下周的资金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各下属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使用,需向集团公司结算
中心提报付款通知单,结算中心按照各下属公司经过审批的月度预算和每周的
资金计划,审核该付款通知单并形成付款通知,下属公司打印该付款通知作为
对外支付款项的许可依据。
第十四条 为保证既有效控制又灵活处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对各下属公司,
根据其业务规模核定定额的备用金,各公司在备用金的额度内可先行支付,事
后补办有关付款手续。凡月末仍未及时补办付款通知的,递减备用金额度。
第十五条 凡月度资金预算中有计划但需要跨周调整支付日期的,需提报
集团公司财务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若发生资金月度预算和资金每周计划中均没有的资金支出,需
要由用款单位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提报资金使用申请报告,结算中心根据批准报
告原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 资金支出涉及预算支出项目变动的,还要履行预算支出变动的
程序。
第十八条 资金已经提报并且得到结算中心批准,但本周内仍未支付的,
需将资金返还结算中心。返还资金再支付的,需集团财务部经理批准。
第五章 存款和贷款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根据审定的各公司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核定年度内
的各期资金用量并按期拨付。集团公司对拨付子公司的资金将比照人民银行(或
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委托贷款进行业务处理,以不高于集团公司向银行
贷款的利率,向下属子公司收取委托贷款利息,下属公司上缴款项比照下拨处
理,向总公司收取利息收入,但利率另行规定。总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将收支利息
轧差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第二十条 下属分公司比照子公司的办法计算应付集团公司的资金占用费,
计入相应的财务费用科目。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集团公司与业务银行要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收支账户的存款利息计入分子公司的财务费用科目。
第二十三条各公司流动资产占用的资金,将比照银行贷款,收取资金占用
费。
第二十四条除“委托贷款”和比照委托贷款项下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人民
银行的有关利率规定在当期调整外,其他需要计算资金占用的资产项目,其占
用费的计算利率在年初制定后,年度内不再调整。
第二十五条各公司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及时计入应收票据科目,并报
结算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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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付款或报销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支付各种款项时,单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
规定,审核手续齐全,经办、审批和记账、付款等相关人员的签字完整,单据粘
贴、装订符合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公司必须建立完整的支票购买、使用登记工作程序,建立健全
支票领用簿,要求相关业务填列齐全,字迹清晰。
第二十八条应合理控制期末资金支付的额度和频率,尽量避免未达帐项。
第二十九条各公司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若要背书转让的,必须按照资金
支出程序,提报资金使用申请,不得私自背书转让。
第七章 对账
第三十条 各公司的总账帐套内的资金账簿与本公司在结算中心帐套内的
资金账簿必须严格一致。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附有经结算中心审核批复的收款
或付款通知。
第三十一条各公司必须定期进行银行对账,及时进行往来调整。银行对帐单
装订必须齐全,银行调节表必须由财务主管认真复审后签字,不得盖章,以明
确责任。各公司每月将经出纳和财务经理签字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和对账单的最后
一联的复印件 15 日内报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
第三十二条结算中心除了监督各公司及时与银行对账外,还要及时核对中
心与下属公司和集团公司对外的各种往来。
第八章 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各公司在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指定以外的银行各类账户在撤消时,
必须到银行办理相应的撤户手续,将银行出具的撤户回执附于该账户最后一笔
业务(如利息转出)单据上。不得仅转款项不办理撤户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各公司财务必须将本部门使用的各类印鉴预留集团公司结算中
心备案。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负责人名章、现金收、付讫章和银行收、
付讫章、发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十五条各公司更换各类印章必须及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结算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必须将各类支票和印章分别保管,不得将支票和印章同时存放
在一个保险柜内,也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有条件的公司还应将财务专用章和银行
预留负责人名章分别保管。
第三十七条各类财务印鉴必须责成专人保管和使用。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各种
印鉴外出,确需外出的,要保证业务互控的原则,由两人以上办理,只能由印
鉴保管人自行携带并亲自加盖各种印鉴,严禁将印鉴交由业务人员、对方人员或
银行柜台人员代办代盖。
第三十八条各公司必须做好安全防盗工作,财务部门必须安装防盗设施,
如防盗门、窗、报警器等。必须保证各种防盗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一千元。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不得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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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不得挪用库存现金,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四十条 各公司出纳人员变更,必须相应变更金柜密码。
第四十一条到银行存取现金和大额银行票据必须采取保安措施。
第四十二条不得对外提供资金担保。
第九章 检查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结算中心有权监控、查询各下属公司的账户信息,并将违反规定
的行为上报上级。
第四十四条结算中心要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
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就下属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资金收入支出的审核审批情
况、与银行和结算中心的对帐情况做出检查报告,并报集团公司财务经理。
第四十五条结算中心必须每周向集团公司财务经理报送公司的资金结存报
表和本周的大额资金动态简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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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备用金额度 附2 资金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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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明确使用范围,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部设立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纳入资金集中管理范围的下属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的结算、收款拨款和资金管理工作。第四条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第三章账户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账户实行集中管理。集团公司在指定银行开设总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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