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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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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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XXXX(深圳)有限公司
保密制度
XXXX 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范围..........................................................................................2
第三章 商业秘密权..................................................................................................5
第四章 保密措施......................................................................................................6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处罚..........................................................................................8
第六章 附则..............................................................................................................9
附录一:保密协议
..................................................................................................10
附录二:竞业限制合同..........................................................................................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 XXXX(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合法权益,
维持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管理商业秘密的使用,使公司免受不公平竞争带来的损
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商业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不准向外界泄露已确定为商业秘密的有关内部情况或虽
未确定为秘密但尚未公开和不宜公开的有关资料、计划、部署、标底等。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发文如需保密的,应加以注明。
第六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七条 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尚未公布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
(二)公司尚未公布的产品发展计划、产品结构调整方案;
(三)公司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四)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所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有价值
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五)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及研制过程中的重
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
(六)具有一定水平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新产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关
键数据、配方、工艺、测试技术、制造技术和关键设备;
(七)公司的应用工艺、专有技术、中试数据;
(八)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经权利人作重大创新改造的部分;
(九)在对外谈判中,限内部掌握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
料、对外招标、投标、标的及方案等;
(十)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市场营销网络和客户名单、内部核算成本、
内控价格、资产债务资料;
(十一) 引进技术和设备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
(十二)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十三)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十四)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十五) 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薪资、期权及各种津贴补助收入及资料;
(十六)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八条 商业秘密的确认
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确认为商业秘密:
(一)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二)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三)影响公司的营销话动;
(四)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五)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第九条 商业秘密一经产生,公司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确定其保密期限。
确定的商业秘密事项应当在掌管、接触该项秘密和已经知密的人员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附着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电子文档等载体,应当按照
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标明“保密”,“保密”后标记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保
密”标在首页的右上角;非书面形式的 “保密”标在明显、易识别的地方。
第十一条 公司保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重
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
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
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二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公司各部门对其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
经理)或行政总监签发,具体如下: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
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
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十三条 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第十四条 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
围内的人员。
第十五条 密级变更及解密:
(一)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的,由原产生秘密件部门或行
政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交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行政总监批准变更,
或由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行政总监直接变更;
(二)对尚在保密期的文件事项,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公开但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由原产生秘密件部门或行政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交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或行政总监批准解密,或由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行
政总监直接解密。
第十六条 保密期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事项外,自行解密。
第三章 商业秘密权
第十七条 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研究开发的商业
秘密,是职务商业秘密。职务商业秘密属公司所有,其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公司。
公司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商业秘密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研究开发该项商业
秘密的个人给予奖励。非职务商业秘密的权利属于完成该项商业秘密的个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被许可人非经公司同意,不
得将其被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权: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
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其获悉的商业秘密系提供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仍然披露或者使用该项秘密的。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公司秘密不被泄露。
第二十一条 属于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行政办公室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商
业秘密由信息管理部(待设立)负责保密和安全的技术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行政总监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二十三条 属于商业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
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商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公司总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具有属于商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
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
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五条 保密纪律
(一)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二)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三)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商业秘密;
(四)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商业秘密;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六)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七)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八)客人问及商业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
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相应
处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职期间有依法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员工离职
仍应继续承担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和竞业限制协议。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后,应当遵守有关竞业禁止
的规定。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本公司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
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
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
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2至5年。
第二十九条 商业秘密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司可以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公司在遇到责任人违法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行为,
将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时,公司可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
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所知悉;
(二)使商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未被不应知
悉者所知悉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
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公司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权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公开的,赔偿额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计算
其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
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薪资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
1. 泄露商业秘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 已泄露商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办法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商业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任何员工不论是否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其行为一旦
违反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公司都有权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责任的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对其他管理办法的保密方面具有指导性。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拟定或者修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报总经理(常务
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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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深圳)有限公司保密制度XXXX管理咨询公司二零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范围..........................................................................................2第三章商业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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